社會審計制度

社會審計制度及社會審計,就是由審計事務所,對社會承辦審計查證和諮詢服務業務。是我國審計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之一。

詞語釋義

社會審計,就是由審計事務所,對社會承辦審計查證和諮詢服務業務社會審計,是我國審計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之一。我國實行社會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從事社會審計業務的組織機構,是審計事務所。我國管理審計事務所的國家機關,是各級審計機關。

社會審計制度

是指國家法律對於社會審計的法律地位,審計事務所的法人性質、承辦業務的範圍、基本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國家對其進行管理的各項規定的總稱。我國規定社會審計制度的現行法規,是國務院1988年11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審計署1989年7月5日發布的《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頒布《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社會審計工作,加強對審計事務所的管理,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
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社會審計在我國審計體系中的地位;審計事務所的法人性質;審計事務行業協會;成立審計事務所的審批程式;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審計事務所承辦業務的範圍和委託許可權;審計事務所的工作制度;審計機關對審計事務所的管理;審計事務所的財務稅收管理;違法處理;執行審計師制度等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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