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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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是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發布施行的條例。 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社會團體登...
國務院令 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
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四章 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
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機關 第三章 登 記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日常活動 -
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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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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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社團成立分支(代表)機構,需徵詢與本社團業務相關的社團的意見。 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變更和撤銷 第三章 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成立 -
遼寧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社會團體可以依照章程的規定設立辦事機構,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第二十條
頒布 正文 -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中國民政部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社...
制定歷程 徵求意見稿 內容解讀 徵求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