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檢、登記工作
按照《統計法》、《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山東省統計管理登記實施辦法》及《山東省統計局關於切實做好統計管理登記工作的通知》魯統字[2001]172號文精神,市統計局[2002]72號檔案,縣統計局決定從現在起,辦理轄區範圍內所有法人、產業活動單位的《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內容
一、切實提高對搞好統計管理登記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為加強對統計調查基本單位的管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調查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統計法》、《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新建、遷入、變更、撤銷、遷出的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准證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登記。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的,按拒報統計資料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照統計法和國家規定,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採取各種有效措施,認真完成《統計管理登記證》的年檢、登記工作。
二、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的範圍
1、2000年3月10日前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統計登記換證;
2、2000年3月10日後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統計登記年檢;
3、2000年3月10日後雖辦理了統計管理登記,但單位地址、名稱、法人(負責人)、統計負責人變更的單位,應辦理統計管理註冊或變更登記;
4、新成立的、未辦理統計管理登記的單位,辦理統計管理註冊登記;
5、撤銷、遷出的單位,應辦理統計管理註銷登記。
三、具體要求
縣直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本單位所屬法人、產業活動單位的《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工作。
各鄉鎮統計站負責本鄉鎮區域所屬法人、產業活動單位的《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工作。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魯價費發〔2000〕46號檔案,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變更和註冊登記,收取工本費50元/個。
四、時間安排
1、縣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市駐沂水各單位,於2002年12月31日前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手續;
2、鄉鎮單位、村(居)委會,於2003年3月31日前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手續;
3、民有民營企業及其他單位,於2003年12月31日前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手續。
為加強對我縣統計管理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職能部門、主管部門都要成立組織機構,共同搞好配合,按照通知要求,抓緊時間,認真組織,落實好責任措施,按時完成任務,迎接省市檢查。縣統計局也將組織人員有重點、有選擇的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重點抽查,對不按規定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