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概述
社區公共用房包括具有產權或使用權的社區辦公室(就業創業等辦事大廳)、文化圖書室、體育活動室、警務室和衛生服務站、房屋維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間照料站、殘疾人康復等公共用房。
城市社區的服務大廳一般應在150平方米左右,方便居民辦事;文化圖書室等綜合活動室一般應在300平方米左右,有必要的活動設施和用品,有滿足居民活動需要的較大的單體空間,有方便殘疾人活動的場所。
相關政策
今後,發展改革部門將把社區公共用房建設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按基本建設程式對項目進行建設和管理。要將社區公共用房作為必須配套的項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項目備案、審批、核准內容。
社區有維護社區公共用房合法權益的權力,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將其出租、出賣或收繳,如因工作需要確需改變用途的,需由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請地區民政部門批准。地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公共用房的使用情況負有監管責任,如發現被損害現象,有權責令其停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