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廳發[2010]4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2010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夯實社區基礎,加強社區管理和服務,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社區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1、社區用房是社區工作用房和服務用房,包括社區黨組織、居委會辦公,社區警務、人口計生、勞動保障、社會救助、社區黨員活動、社區文化教育、社區衛生服務、殘疾人康復、體育、娛樂等用房。2、社區用房應納入城市和住房建設規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新型和諧社區為目標,健全和完善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功能配套的社區用房。
3、縣(區)政府、開發(新)區管委會負責社區用房的落實及其管理工作。發改、建設、規劃、國土、房管、民政等部門是落實社區用房的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4、為便於社區管理,原則上社區規模一般為1500戶左右,最高不宜超過2000戶。對成片開發、符合條件劃分為若干個社區的大型住宅小區,社區用房應與社區設定相對應,同步規劃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另行建設,不得擠占、挪用社區用房。
新建社區
5、城市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區、小城鎮居民區的社區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設計和土地出讓契約要求同步建設並根據約定提供,產權歸屬當地政府。6、小區規模在300戶以下(或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社區用房建築面積至少按150平方米的標準提供;每遞增100戶(或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社區用房建築面積至少相應增加50平方米。
7、社區用房應位於住宅小區中方便民眾辦事的位置,臨近出入口或小區幹道。社區用房的設計應符合規範要求,應當是地面以上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若附建於住宅,應位於建築的一至二層(不得提供地下層和架空層),應有獨立的出入口、樓梯間及公廁等。
8、各縣(區)、開發(新)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用房的選址、協調和驗收工作。要按照規劃部門的批覆對社區用房進行開工確認,對施工過程進行跟蹤監督。
老城區社區
9、老城區社區用房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50平方米,並採取置換、購買、新建等方法逐步達到300平方米以上。10、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的社區用房,國土、規劃等部門應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要求規劃及劃撥土地。
11、對原經批准自建的臨時建築作為社區用房,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可按程式向房管、國土部門申請權屬登記,產權歸當地政府。
12、已正常使用的社區用房因各類建設需要拆建的,由建設部門統一協調,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由拆建單位負責在原社區區域內整體還建或購置。
部門責任
13、市、縣(區)發改委要把社區用房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按基本建設程式對項目進行管理和建設,在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備案、審批時,要向房地產開發單位宣傳社區用房有關政策。14、市、縣規劃部門負責協調督促落實社區用房工作,將社區用房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會同當地政府組織編制社區用房布點規劃。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對社區用房建築面積及產權界定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在制訂規劃設計條件、審定規劃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明確社區用房面積及位置。規劃批覆時,應將規劃審批的社區用房圖紙複印給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的街道(鄉鎮、管理處)和房管部門,便於進行監督。對對不按規定配置社區用房的開發小區,不予辦理項目報建相關手續。對規劃確定應當建設社區用房而未建設的,規劃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罰。
15、市、縣國土部門在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和土地出讓契約中應根據規劃條件要求,明確社區用房面積及位置。
16、市、縣房管部門依據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紙,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從商品房預售範圍內剔除社區用房面積。對不按規定配置提供社區用房的開發小區,房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督促開發單位按規定配置社區用房。
17、為保證新建住宅小區社區用房與商品住宅同步建設,開發建設和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方案要求,將社區用房與首期商品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報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8、市、縣建設部門對規劃確定應當建設社區用房而未建設,將其不良行為納入房地產開發單位信用檔案。有關部門在對社區用房進行驗收時,應通知當地政府(管委會)參加,並簽署驗收意見。
規範管理
19、市城鄉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社區用房落實、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20、各縣(區)政府、開發(新)區管委會要制定管理辦法,規範社區用房的管理使用。要加強社區用房有關資料的建檔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資產流失。社區規模調整時,要提出社區用房調整方案和處理意見。
21、要逐步實現社區用房統一外觀顏色、統一社區標識、統一“一門式”辦公、統一公示欄,統一懸掛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及工作站牌匾。具體由各縣(區)、開發(新)區組織實施。各職能部門可在社區服務中心內設定服務視窗,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區用房門前懸掛牌匾或標識(不含單設的社區警務室)。
22、各縣(區)、開發(新)區要切實負起對社區用房使用情況的監管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擅自將社區用房出租、轉讓、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等違規違紀行為,要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