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交付管理暫行辦法

規劃建設和國土部門對不按規定配備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項目,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 2、由建設單位將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相關資料移交給縣(市、區)區民政部門,並簽訂移交書; 第十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促進社區建設的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章江新區繁榮發展的若干意見》(贛市發[2008]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包含社區黨支部和居委會的辦公用房,以及社區警務室、閱覽室、娛樂室、健身房、衛生服務機構等場所。
第三條 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興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由市、縣兩級規劃建設部門牽頭,國土、房產、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共同配合,根據居住人口、地域面積等合理興建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並對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選址、建設過程全程把關,確保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必須配備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並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大小相應配套。
項目建設規模達到2萬至3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建設總面積2.5‰的比例預留;項目建設規模達到3.1萬至5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建設總面積2‰的比例預留;項目建設規模達到5.1至10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建設總面積1.8‰的比例預留;項目建設規模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按住宅建設總面積1.5‰的比例預留。上述前置條件應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規劃條件和規劃審批中予以設定;國土部門在出讓土地時,也必須作為一個專項條件予以設定。
第五條 規劃建設和國土部門對不按規定配備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項目,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規劃建設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施工圖)中明確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具體類別、建築規模、設定位置。
第七條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向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規劃驗收。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驗收時,必須嚴格核實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具體類別、建築規模、設定位置,不合格的不予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八條 在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後,建設單位憑與縣(市、區)民政部門簽訂的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移交協定書到房產部門辦理產權證,房產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項目房屋產權證。
第九條 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經驗收合格,由房產部門和規劃建設部門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將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無償移交給縣(市、區)民政部門。移交的具體程式為:
1、由建設單位出具驗收合格證明;
2、由建設單位將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相關資料移交給縣(市、區)區民政部門,並簽訂移交書;
3、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共同向國土和房產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國土和房產部門應予免費辦理。國土部門根據小區總建築面積及用地情況,在受理開發建設單位申辦土地分戶時,憑房產證等有關證件、材料辦理分攤土地的土地使用證。縣(市、區)民政部門與街道辦事處(鎮)簽訂社區服務用房移交書;
4、街道辦事處(鎮)將社區服務用房的相關資料交所在社區居委會,並由街道辦事處(鎮)出具社區服務用房交付使用通知書;
第十條 社區辦公用房和服務用房列入國有資產,產權歸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使用權歸社區居委會。
第十一條 社區服務設施不得用於商業用途,不得出租、轉讓、置換。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轉讓出售規劃用途為社區辦公和服務用房的房屋。建設單位不能將社區服務用房列入房屋的公攤面積,房產部門應負責把關。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要加強對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從各級財政預算增撥的社區管理經費中列支,保障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要加強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掌握設施的使用情況。對違規使用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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