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社區用房是指社區管理服務用房和社區活動用房。 第十四條各市(縣)、區民政局建立社區用房檔案,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列入《社區用房檔案》的房產,只能用於社區管理與服務,不得挪作他用。

索引

索 引 號: 014416330/2011-00006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
發文日期: 2011-06-08
文 號: 泰政規〔2011〕9號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全文

泰州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省政府《關於加強社區服務促進和諧社區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07〕8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社區用房是指社區管理服務用房和社區活動用房。社區管理服務用房主要用於社區黨組織、居委會辦公、社區事務受理、社區居民議事、勞動就業服務、民政救助、社區警務、人口計生、衛生健康、社區黨員和離退休職工管理等;社區活動用房主要用於社區公益活動和社區居民的文化、教育、科普、體育、娛樂活動等。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條社區用房規劃由市和各市(縣)規劃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各社區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實施。
第四條社區用房按每百戶不少於20平方米,且面積不低於40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規劃,並注重功能配置。
第五條規劃部門應指導開發建設單位選擇位置適中、便於居民辦事和開展活動的地方,按規定的面積標準進行規劃並在建設過程中嚴格把關;分期建設的小區社區用房建設應優先實施,按規劃一步到位,集中設定;已交付使用的社區用房不得變更用途,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同級民政部門和屬地街道(鄉鎮)同意。
第六條住房建設部門監督建設單位按規劃組織社區用房施工,確保質量,並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和屬地街道(鎮)對社區用房的建設進行驗收;社區用房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社區用房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必須根據規定,將社區用房無償移交所在街道辦事處管理、社區居委會使用。
第七條老城區社區用房可採用新建、購買、置換、改造、租賃等方式,在三年內達到規定標準。新建(擴建)社區用房,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幫助落實建設用地,按照公益設施收取行政規費。
八條社區用房管理工作,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住建、城管、規劃、國土、民政等部門會同轄區街道抓好落實。對社區用房挪作他用的應組織集中清理,限期整改。
第九條市(縣)、區財政每年安排社區專項經費,用於社區用房建設;市財政安排專項經費,就市區所轄社區建設實行以獎代補政策。
第三章 功能設定
第十條社區用房應具備辦理公共事務、開展社區服務、組織居民活動的條件,功能設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功能互補的原則。重點要避免上下重疊。
2.服務優先的原則。社區用房優先滿足社區服務和社區管理需要,提倡大開間集中辦公。
3.資源共享的原則。社區用房內的會議室、教室等設施要面向社會開放,提高資源利用率。
十一條社區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教室類:統一命名為“市民學校”,含社區黨政校、人口學校、社區教育學習點等功能。
2.事務類:統一命名為“辦公室”。
3.會議類:統一命名為“會議室”,含居民議事、黨員服務中心、職工之家等功能。
4.治安類:統一命名為“警務室”,含禁毒辦、社區矯正、調解室、消防辦、流動人口管理等功能。
5.活動類:統一命名為“活動室”,含排練室、閱覽室、健身康復室等各類文體功能。
十二條社區管理服務站採用“一站式”的功能設計方案,分隔為前台接待與後台辦公兩個區域;工作人員實行集中辦公,有條件的可單獨設立諮詢台。
第十三條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等各類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的功能設定方案依據其服務項目和服務對象的特點與需求單獨設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各市(縣)、區民政局建立社區用房檔案,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列入《社區用房檔案》的房產,只能用於社區管理與服務,不得挪作他用。為整合社區資源而進行的置換等行為,需經市(縣)、區社區工作辦公室批准,並報市(縣)、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進入社區辦理的部門事務,所需辦公用房由社區按功能需求統一配置。
第十七條推行社區用房資源的社會共享,各類社區用房,應向社會開放;鼓勵社區和駐社區組織之間共享資源,引導居民作為社會組織成員參與社區活動、共享社區資源。
第十八條市(縣)、區民政局每年對各共享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使用效率進行評估,結合居民需求與資源分布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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