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國土資源部下達的勘查項目計畫,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勘查項目任務書,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寫設計。 第十一條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專家按照有關標準及要求對項目設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專家對勘查項目成果報告及項目投資效益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關於印發《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1〕809號),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勘查項目的管理,制定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已經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長辦公會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三年三月十三

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科學合理地部署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是指用中央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安排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以下簡稱勘查項目)。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為勘查項目主管部門。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中央部門(總公司)有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為勘查項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管理、組織實施其所轄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或隸屬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勘查項目。
承擔勘查項目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應具有地質勘查資質。
第四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等要求,為培育探礦權採礦權市場、鼓勵加快國家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普查或詳查)和扶持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等重要地質勘查項目,國土資源部向項目主管單位發布年度勘查項目立項指南,明確年度立項申報的具體要求。
項目主管單位按照勘查項目年度立項指南及要求,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的立項申報工作。
具備申報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勘查項目立項指南及要求,按照項目主管單位的布置,提出項目立項申請書
第五條 立項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立項依據、目標任務、施工方案、預期成果及資源量儲量、主要實物工作量、經費概算、組織管理、工作範圍及經緯度坐標、礦權登記、勘查單位資質情況及探礦權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等材料。
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立項申請書還應包括:目標國政治、經濟、法律等礦業投資環境研究報告,目標國合作方資信程度報告,我駐目標國外交機構意見等內容。
第六條 項目主管單位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排序後進行立項申報。
各省(區、市)所屬的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和財政廳(局)聯合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提出申請。
中央部門(總公司)所屬的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經項目所在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主管單位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 項目主管單位向國土資源部申報立項時,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主管單位申報檔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起止年份、年度實物工作量及經費、預期成果、項目承擔單位及參加單位等;
(二)項目的立項申請書及相應的磁介質檔案;
(三)項目主管單位對項目立項申請書的初審意見書和項目勘查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其他規定的材料。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對各主管單位申報的勘查項目進行技術論證、概算和探礦權審查,編制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計畫(草案),在指定媒體上公示30天,並據此提出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待財政部批覆預算後,國土資源部下達勘查項目計畫給各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實施。
第九條 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國土資源部下達的勘查項目計畫,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勘查項目任務書,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寫設計。
第十條 勘查項目設計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編寫。主要內容包括:地質工作程度、地質背景及成礦特徵、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預期成果、保證措施及相關附圖等內容。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專家按照有關標準及要求對項目設計進行審查。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主管單位審查意見對設計進行修改。
項目主管單位對修改後的項目設計書行文批准。
項目設計書中對於國土資源部下達的項目計畫任務指標有重要調整的,承擔單位應事先逐級上報至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准。
項目主管單位完成年度設計審批工作後,應向國土資源部編報設計審查總結,並將修改後的項目設計書、設計審查批覆及專家評審意見書報送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主管單位批覆的勘查項目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開展項目施工,建立完善的內部質量監控制度,確保項目的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要建立勘查項目質量監督制度,組織專家按設計要求對勘查項目工作進度、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技術規範執行情況、工程質量特別是野外工作質量等進行監督,並提出監督報告。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對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向項目主管單位編報勘查項目季報、半年報和年報,項目主管單位向國土資源部編報年報,重大進展隨時編報專項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單位對項目中間成果(或年度成果)實行階段考評制度。年度野外工作結束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項目主管單位提交勘查項目中間成果報告,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專家對勘查項目中間成果進行考評。
第十七條 勘查項目按計畫完成或者因階段考評而終止,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編寫勘查項目成果報告或結題總結。
項目承擔單位應比照探礦權價款評估方法,對勘查項目成果報告進行勘查項目投資效益評估。
第十八條 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專家對勘查項目成果報告及項目投資效益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主管單位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成果報告和投資效益評估報告進行修改。
勘查項目提交的資源儲量按照有關規定審查。
最終成果報告或結題總結及投資效益評估報告由項目主管單位上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對勘查項目成果報告組織最終核收,對項目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和提交的資源量儲量,按照項目計畫任務要求進行最終考核。考核結果在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的支出要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及有關財經制度的規定執行,並按照《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及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項目完成後應進行項目竣工決算,根據需要對重要項目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勘查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外,其成果地質資料還須同時報送項目主管單位和國土資源部。所報資料均應附數位化處理形成的光(磁)盤介質資料。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