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已下達的項目勘查計畫,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寫設計。 項目承擔單位須向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編報勘查項目季報、半年報、年度地質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項目成果地質報告和投資效益評估報告進行修改、上報、匯交。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科學合理部署礦產勘查工作,有效地管理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是指用中央及四川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安排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以下簡稱勘查項目)
第三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為勘查項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全省勘查項目立項的技術論證、設計審查,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項目的評審、驗收等。
承擔項目勘查的企事業單位為礦產勘查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四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四川省礦產資源規劃》、《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規劃》等要求,為鼓勵加快國家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積極引導國外礦業資本對我省的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和促進我省礦產資源勘查的找礦突破和礦產資源儲備,為我省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勘查項目年度立項指南,明確年度立項申報的具體要求。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勘查項目立項指南和要求,按照項目主管單位的布置,提出項目立項申請書。
第五條 立項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立項依據、目標任務、施工方案、預期成果及資源量儲量、主要實物工作量、經費概算、組織管理、工作範圍及經緯度坐標、礦權設定情況、勘查單位資質情況及探礦權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六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勘查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打分、排序,並根據專家對項目的審查意見和得分排序結果予以申報、立項。
第七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已下達的項目勘查計畫,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寫設計。
第八條 項目勘查設計根據項目勘查項目計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規範、標準要求編寫,主要內容包括:地質工作程度、地質背景及成礦特徵、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預期成果、保證措施及相關附圖附屬檔案等內容。
第九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專家按照有關標準及要求對項目勘查設計進行審查。設計審查意見提綱見附屬檔案一。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設計進行修改。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項目設計書行文批覆。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項目設計批覆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詳細施工方案,編制野外工作計畫,開展項目施工,建立完善的內部質量監控制度,確保項目的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建立勘查項目技術質量監督制度,組織專家按設計要求對項目勘查工作進度、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執行技術規範和工程質量,特別是野外工作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提綱及檢查評分表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二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對截留、挪用、坐支項目經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項目承擔單位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向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編報勘查項目季報、半年報、年度地質報告。
第十四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項目勘查中間成果(或年度成果)實行階段考評制度。年度野外工作結束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提交勘查項目中間成果報告,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勘查項目中間成果進行考評,並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價。見附屬檔案三。
勘查項目需要續作的,其項目中間成果報告和續作申請可行性報告同時由專家考評,符合續作條件的,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予以申報立項。
第十五條 勘查項目按計畫完成或者因階段考評而終止,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編寫勘查項目成果地質報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的DZ/T0033—2002《固體礦產勘查/礦產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範》要求編寫勘查報告。每一勘查階段結束應編寫相應階段的地質勘查報告,但階段連續工作不編寫中間報告。項目中途撤銷而停止地質勘查工作的,應在已取得資料基礎上編寫地質勘查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應比照探礦權價款評估方法,對勘查項目成果地質報告進行勘查項目投資效益評估。
第十六條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勘查項目成果報告及項目投資效益評估報告進行審查,並對成果報告質量等級評分,見附屬檔案四。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項目成果地質報告和投資效益評估報告進行修改、上報、匯交。
勘查項目提交的資源儲量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備案、登記。
最終成果報告或結題總結及投資效益評估報告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上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的支出要嚴格按照項目預算內容及有關財經制度的規定執行,並按照《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及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項目完成後應進行項目竣工結算,根據需要對重要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勘查項目形成的成果資料,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外,須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主管單位。所報資料均應附數位化的光(磁)盤介質資料。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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