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儲量簡稱儲量,礦山部門常稱“礦量”,一般即指礦產的蘊藏量。礦產儲量需按一定的工業指標要求與儲量分類規定計算。在實際工作中,礦產儲量的表示方式有礦石儲量(簡稱礦石量)、金屬儲量(簡稱金屬量)或有用組分儲量、有用礦物儲量等,多數以重量(噸、公斤、克拉)計,少數以體積(立方米)計。礦產儲量是礦產地質工作的一項主要成果,是礦山企業投資建礦的重要依據。
分類分級
儲量級別是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制定的,統一區分和衡量礦產儲量精度(或可靠程度)與技術經濟可利用性的標準。儲量類型與級別劃分的目的,是便於國家與礦山企業正確掌握礦產資源,統一礦產儲量的計算、審批、統計和用途,更加經濟合理地做好礦產地質勘探工作。
一般說來,儲量按地質控制精度分級,按技術經濟可利用性分類。大多數國家均統稱為儲量/資源分類,把地質精度與經濟可行均作為儲量/資源分類的因素考慮。儲量分類最早起於英國,1944年美國礦業局與地質調查局共同提出了一個儲量分類方案,這個方案經過1976、1980年兩次修改,形成了在北美和南美廣為流行,世界其他國家均參照的“礦產資源和儲量分類原則”。
這個原則有兩個坐標:橫坐標代表地質工作的程度,隨著地質工作程度由高至低,所取得的儲量或資源兩被冠以“探明的”、“推測的”、“假定的”、“假象的”形容詞;縱坐標代表儲量或資源的經濟可利用性,隨著技術經濟可行性的由高到低,所取得的儲量或資源被冠以“經濟的”、“邊際經濟的”和“次經濟的”形容詞。為了區別能從地下體回收的礦產物質與地質圈定的礦物物質,美國這一分級方案又將查明的地下儲量分為“儲量”和“儲量基礎”兩個概念,前者是可以從地下真正采出的部分,後者是地質圈定的部分,它包含了可采出的儲量和由於設計、開採、安全等原因不能采出的部分。按照這一分類體系,礦產資源被分為以下主要類型:儲量(探明的、經濟的)、推測儲量(推測的、經濟的)、邊界儲量(探明的、邊際經濟的)、推測邊際儲量(推測的、邊際經濟的);探明的次經濟資源量、推測的次經濟資源量、假定的資源量、假想的資源量。
1979年,聯合國提出了一個儲量資源分類方案。199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提出了“聯合國固體礦產儲量/資源量分類國際框架。這是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評價固體礦產礦床而建立一種廣泛的和國際通用的分類系統所作的最新嘗試。
同美國1980年的分類方案相比,這個方案用三個坐標軸而不是兩個坐標軸來框定儲量/資源的類型。
第一個是地質軸,表明地質工作階段,由深而淺為詳細勘探、一般勘探、普查、踏勘。
第二個為可行性軸,由深而淺為可行性研究/採礦報告、預可行性研究、地質研究。
第三個軸為經濟軸,由深而淺為經濟的、潛在經濟的、內蘊經濟的。
按照這一體系,可將儲量/資源框定為10個類型:證實礦產儲量、概略礦產儲量(兩類)、可行性礦產儲量、預可行性礦產資源(兩類)、確定礦產資源、推定礦產資源、推測礦產資源、踏勘礦產資源。
這一分類體系對各國儲量資源分類體系之間的轉換與接軌具有重要意義。1960年制定的蘇聯礦產儲量分類規範中,除從經濟的角度,將礦產儲量分為平衡表內與平衡表外兩類外,勘探和研究的程度將礦產儲量分為詳細探明和詳細研究(A、B、C1)的儲量,初步評價的儲量(C2)和預測儲量三類。
法規
中國建國初期,暫時採用了蘇聯的儲量級別。1959年,地質部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制定了中國第一個《礦產儲量分類暫行規範(總則)》。它將固體礦儲量分為四類(開採儲量、設計儲量、遠景儲量、地質儲量)五級(A1、A2、B、C1、C2)。其中開採儲量一般為A1級,設計儲量一般為A2、B、C1級,遠景儲量即為C2級。在一段時期內,這一儲量分級對中國地質工作的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已不能適應中國地質勘探和礦山生產建設的實際需要。
1964年後,有關部門曾對上述儲量分級進行了多次修訂。例如,冶金部在1965年頒發和實行了工業儲量和遠景儲量的兩級儲量劃分辦法;煤炭部將煤礦儲量分為普查、詳查、精查三級;在1968年以後的全國礦產儲量表中,統一按工業儲量和遠景儲量兩級劃分方案進行儲量統計等等。到1977年,又由原國家地質總局和冶金部共同制定了《金屬礦床地質勘探規範總則(試行)》(先在地質總局所屬單位試行);由原國家地質總局、建材總局及石油化工部共同制定了《非金屬礦床地質勘探規範總則(試行)》。
上述兩個規範,根據對礦體不同部分的研究或控制程度及中國正在積極制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同國際接軌的儲量/資源分類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