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礦山環境監督管理制度指依法對礦山環境保護,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的行為的總稱。屬於礦山地質學。

學科:礦山地質學
詞目:山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英文:min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management svstern
釋文:依法對礦山環境保護,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的行為的總稱。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既能生產大量的物質財富,也廣泛、直接地影響著生態環境平衡。采、選礦過程中生成的有毒氣體、有害氣體、礦渣、尾礦、廢水、粉塵及噪聲、振動等,是造成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氣,擠占大量土地、農田;破壞景觀和植被;給人類生產和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的因素。根據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對礦山環境實行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及依靠民眾保護環境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採取措施防治與保護環境。對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第二,是對礦地復墾的監督。換言之,它包括 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礦地復墾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履約保證金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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