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

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是2008年11月3日山西省政府出台的一部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主要宗旨是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基本信息

發文號: 晉政發[2008]30號
發布單位:山西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8-11-03
實施日期:2008-11-03

印發信息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政策全文

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類型有:
(一)貯罐區(貯罐);
(二)庫區(庫);
(三)生產場所;
(四)壓力管道;
(五)鍋爐;
(六)壓力容器;
(七)煤礦(井工開採);
(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九)尾礦庫。
重大危險源分級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條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動態管理,定期公布監控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企業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評價和監控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評價和監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四)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五)重大危險源報表。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份,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數據上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管理程式軟體系統》中備案登記,同時報送有關部門。
第九條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送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申請核銷。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存在劇毒物質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估單位安全評估結束後,應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估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評估報告應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安全評估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應急救援力量及資源評估;
(七)監控措施方案;
(八)評估結論與對策建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第十三條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修改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及時報送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訂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檢測檢驗和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組織論證,制訂治理方案,限期治理,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重大危險源辯識與評價;
(四)應急設備與設施;
(五)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六)應急回響、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七)事故應急程式與行動方案;
(八)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式;
(九)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按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每年進行演練。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五)安全管理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及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七)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情況;
(八)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九)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十)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的情況;
(十一)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二)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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