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原因
(1)井下光線太弱,空氣品質太差,透明性不好,工人對環境情況不清,對來臨和逼近的事故 “視”而不見,對明顯的安全事故隱患不知不覺;
(2)井下照明光線顏色選擇不當,使工人對潛 在的事故危險源觀察不到,無法通過肉眼對岩石頂板和即將發生的冒頂進行辯識,進而採取有效的措 施防範和避讓;
(3)井下照明燈具功率與周圍環境不匹配,導致對可能墜落的岩石及暴露頂板或側幫上裂縫縱橫交錯的岩石缺乏細緻的觀察與判斷;
(4)由於井下環境造成的視覺的差異,對於迫近的運動傷害缺乏準確的判斷,存在視覺上的距離差,對靜止的安全陷阱無謹覺感和預防意識。
影響因素
從光學角度分析,井下安全與危險辨識的 照明特性主要受下列因素影響。
(1)亮度。隨著亮度的增加,人眼看得越清楚, 即視度增加,但理論和實踐證明,亮度按等比值增 加,人眼的感覺只能按等差值增加。但亮度不能無 限的增加,當超過人眼的適應範圍時其視覺靈敏度反而下降,引起視覺疲勞和眼疾等,因而井下的照明 也不是光線越強、亮度越大越好。
(2)危險源的尺寸。是指危險源的相對尺寸, 影響辨識的視度大小,除了物體的尺寸外,還取決於 眼睛距物體的遠近程度,即視角。對大而近的物體, 視角大,看起來清楚,反之則視度下降,看不清楚。
(3)亮度對比度。是指所觀察的危險源與背景 之間的亮度差。如果背景即岩石與危險源的亮度差 大,則辨識危險源的效果就越好;反之,如果亮度對 比度越小,則很難區分危險源,對其發生的微小變化 和差異視而不見,錯過安全避讓和防範時機。
(4)辯識時間。根據邦森- 羅斯科定律,亮度 × 時間= const,顯而易見,對於危險源,亮度越小,則 辨識的時間越長;當亮度越大時,辨識的時間越短。
(5)辯識面積。里科發現,亮度× 面積= const, 也就是說,視覺對象越小,則所需的亮度越大;反之, 視覺對象越大,則所需的亮度越小。
(6)適應性。當從亮環境進入暗環境或相反 時,眼睛對原來看得清的物體一時看不清楚,即外界 光環境亮度發生改變,人眼需要調節入射光量,改變 視網膜的感光度才能看清物體的現象和過程。
(7)眩光。在工作區域內出現亮度極高的物體 或過大的亮度對比度時,會引起人眼的不舒適或視 力下降,危害視覺,引起疲勞或注意力不集中。
(8)工作面的環境條件。特定的井下氣候環 境,降低空氣的透明性,阻礙了光線的傳播和反射, 使得井下燈光的效能大大降低。空氣品質越差,光 線的入射和反射成倍減少,人眼難以睜開。
措施
(1)選擇合適的燈具,改善井下照明條件。對 於不同岩石條件的地域和地點採用不同光強和波長 的燈具,對於條件惡劣、通風不良、有氣霧存在的空 氣質量差的作業地點採用具有較強穿透力的大功率 防霧照明燈具。
(2)依據不同危險分區,採用不同的照明設計。 對井下所有通道與作業區域,根據其危險性、人數出 入頻率、重要性進行安全分級,依據其安全性分級, 確定照明用光源種類、顏色、燈具及其功率、懸掛位 置、方式等。
(3)針對具體危險源制定相應的照明措施。井 下的危險源多種多樣,針對不同情況,確定危險源與 之相配的安全照明光學參數與相應的照明技術。對 井下高危地點採用特製燈具,如遠射燈、探照燈等。
(4)改善井下空氣品質。加強通風,保證工作 面及主要作業場所空氣品質,使空氣中無氣霧、粉 塵、有毒有害氣體、氣溶膠粒子等,使空氣具有良好 的光線穿透性。
(5)提高光線反射率和對比度。採用控制爆破 方法,保持頂板和幫側岩石表面均勻,便於光線照射 和反射。清洗岩石表面,提高亮度對比度和光線的 反射率。電器開關、報警裝置及儀器、儀表、設備塗 涮成易辯顏色,生產用大型設備塗成黃色和白色,機 器突出部位安裝電子閃光燈等。
(6)採用科學技術手段,彌補人眼缺陷。用數 字式探頭或聲光電信號取代人眼觀察危險的不足, 用支護手段和措施消除危險源,對危險地段的支護 設備或材料採用具有易辯特性的光學設計,及早發 現危險。
(7)實行照明安全專項管理。對井下照明實行 分區專人管理責任制。對不安全危險地點因地適宜 的設定明顯的辯識標誌。清理和保持井巷清潔,減 少安全和視野死角。在同一位置或區域,儘可能防 止出現上下左右前後多個危險源,以免瞻前不能顧 後,導致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