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為全面整頓非煤礦山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進一步深化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從根本上提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領導指示精神,提出了該意見。

基本信息

簡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冀政〔2005〕21號 2005年3月3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通過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關停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礦山,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全省部分地區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仍然比較混亂,安全生產條件比較差,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普遍存在,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有些地方問題還相當突出。為全面整頓非煤礦山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進一步深化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提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領導指示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

加強領導,增強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非煤礦山企業要充分認識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從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出發,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單位、每一個管理者和每一個工作環節,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決定在全省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活動,成立以付雙建副省長為組長,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電力公司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河北省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各市、縣(市、區)也要成立主管領導任組長的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對本轄區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統一領導。

二、突出重點

突出重點,深入紮實地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一)安全綜合整治總體目標。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分為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產兩個方面。通過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整治,堅決取締一證多家開採、一個井田多家開採、重疊開採、越界開採、非法轉包以及無證開採等違法採礦的礦山,整合礦權,建立規範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實現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轉;通過安全生產整治,依法取締、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提高企業安全技術裝備水平,逐步形成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專項整治。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集中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辦字〔2004〕247號)明確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範圍和內容、方法和步驟,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進行專項整治。

(三)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2、企業要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採設計和附圖,並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開採。

4、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要經專門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要按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特別是新入礦的工人,要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非煤礦山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5、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於30米。每個生產水平和各採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須有可靠暢通的通信聯絡設施和措施。
6、礦井應當採取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7、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和獨立、完好的聲光信號系統裝置,嚴禁普通箕斗提人。

8、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定防水閘門,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當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採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9、露天礦山應當按設計由上而下分台階開採,嚴禁掏采。台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對現有不能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開採且最大開採高度小於50米的小型採石場,應當按設計採用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採。

10、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露天礦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必須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岩)柱,並不得擅自開採各類保全礦(岩)柱。

11、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礦山應有具體可靠的防滅火措施。炸藥庫、油庫(儲油點),主要進風巷、井架、井口建築物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築材料的應有防滅火具體措施和設施。

12、井下電器設備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漏電、防觸電的設施和措施。井下電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須設低壓照明專線,工作面、天井、井筒應為安全電壓照明。

(四)安全綜合整治時間安排。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電力等部門參加,從現在開始到2005年底全部結束。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由省安監局牽頭,省國土資源、監察、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電力等部門參加,從現在開始到2006年底結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現在起至2005年6月,為深化整治階段。要全面完成評估分級工作,其中A級非煤礦山數達到30%以上;完成90%以上的非煤礦山整治驗收;力爭在2003年礦山總數的基礎上再關閉8%以上;推進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工作,培育和發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樣板礦山;遏制非煤礦山事故上升勢頭。
第二階段:從2005年7月至2006年底,為鞏固提高階段。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機制和體制;按評估結果對非煤礦山企業進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動態監控;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加強查處力度,嚴禁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抓好典型,總結推廣安全質量標準化樣板礦山的先進經驗,在全省非煤礦山行業基本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驗收工作;經過整治,A級礦山企業達到50%以上,C級礦山企業應低於8%,淘汰D級礦山,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五)安全綜合整治的驗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非煤礦山綜合整治目標、內容和時間的要求,加強督導,嚴格驗收,確保整治取得實效。由國土資源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組成由有關專家和部門參加的驗收工作組,堅持標準,嚴格程式,按照規定的時間,對非煤礦山企業逐礦審查、核定,逐礦驗收。
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和驗收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各設區市要對市屬及以上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驗收;各縣(市、區)要對縣屬及以下企業(含非公有制企業)進行驗收。上一級要對下一級的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三、建立長效機制

建立長效機制,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非煤礦山企業要依法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要積極採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風險評估、安全評價等方法,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要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按照礦山維簡費的20%或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提取,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足額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根據危險程度,地下礦山按每人5—10萬元提取,露天礦山按每人2—5萬元提取;提高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增強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的積極性,凡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礦山企業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當地當年平均工資的20倍,最低不少於15萬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要按照規定的費率,及時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保險費。
(二)建立健全規範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和勞動契約用工制度。在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專項整治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規範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在採礦權的設定、延續和變更過程中嚴格依法審批;確保礦山規模、布局、開採方案科學合理並符合規定;確保越層越界等非法開採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要進一步加大礦權整合力度,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力爭在三年內取消規模以下礦山,實現一個礦體只發一個採礦許可證。只有一個法人的目標。建立健全規範的礦山企業用工制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建立礦山勞動力市場,加強和完善工傷保險體系建設,加大工傷保險收繳力度。(三)加快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程。各級安監和有關部門要組織企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按照省安監局制定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表》和《非煤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手冊》,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各市、縣(市、區)要培育一批安全質量標準化樣板礦山,並加大推廣力度。爭取2005年全省非煤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率達到30%,2006年達到50%。
(四)嚴格落實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進行施工;安全設施建設竣工後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要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杜絕邊建設、邊生產現象。
(五)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各級安監部門要依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局令第9號)和《河北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冀安監管〔2004〕7號)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嚴格審查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把好市場準入關,消除安全隱患。要通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藝裝備落後、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礦山企業。
(六)加大安全培訓力度。要加強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整合培訓資源,完善培訓網路,強化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取得國家、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資質認可的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安監部門批准的培訓範圍和國家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培訓,認真審查被培訓人員資格,嚴格程式,確保培訓質量;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大對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加強對培訓機構的評估審核,促其依法培訓。(七)依法加大事故查處力度。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者作出嚴肅處理。對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令限期整改,發生重大事故的責令停產整頓,發生特大事故的予以關閉,並由有關部門吊銷各種證照。(八)實施“科技興安”戰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創新。選擇基礎工作紮實、積極性高的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示範工程試點。特別是在露天邊坡和尾礦庫穩定性監測、頂板地壓監控以及超層越界勘測等環節,率先採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以提高我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科技含量和監管能力,提升非煤礦山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九)建立健全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充分發揮省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作用,使其切實擔負起全省非煤礦山救援的指揮、協調、管理工作;相關設區市要在2005年內建立完善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礦山救援的指揮、協調、管理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各自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合理安排應急救援組織正常經費及必備的應急救援設備物資購置和更新等資金,出現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所需應急救援工作經費必要時由同級財政預備費解決。加強非煤礦山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整合救援隊伍,全省培育2—3個救援基地和省級重點救護隊伍;非煤礦山企業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小的非煤礦山企業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定。(十)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各地、各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充分發揮工會、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四、明確職責,狠抓落實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非煤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的監管力度,明確職責,嚴格執法,狠抓落實。各級政府要對本轄區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統一領導和協調,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主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實行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工作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真正做到一級抓一級,逐級落實,各負其責,協調聯動的工作局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安監部門負責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的綜合協調,研究制定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方案,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整治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依法嚴格審批、清理、整合採礦權,查處越界開採和取締無《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違法行為;對地方政府決定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應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以及有關案件的查處;對地方政府決定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及時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暫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給;對地方政府決定取締和關閉的非煤礦山,依法吊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終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發展改革部門或冶金礦山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冶金、有色礦山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要嚴格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對不符合《河北省冶金、有色礦山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省政府第7號令)和《河北省冶金、有色礦山生產許可證制度考核辦法》(冀冶礦行〔2002〕31號)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對地方政府決定關閉或取締的冶金、有色礦山,應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規範的礦山企業用工制度,加強和完善工傷保險體系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礦山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規定,對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記註冊;地方政府決定取締和關閉的非煤礦山,應依法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監察機關負責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礦山負責人在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加大對事故責任者的追究力度。電力供應部門負責電力供應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決定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及時停止供給生產用電,待驗收合格後再恢復生產供電;對依法決定關閉的礦井停止供電,拆除供電設備,並依法查處私自轉供、偷接電行為。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限期整改、停產整頓和取締關閉企業的巡查,督查其整改進度,嚴防死灰復燃。要強化責任追究,縣(市、區)轄區內發現兩處、鄉(鎮)轄區內發現一處應取締關閉而未取締關閉或已取締關閉又恢復生產的非煤礦山,要按有關規定由監察部門對縣(市、區)、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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