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
(Carbon Asset)
碳資產概述
在目前的碳交易制度下,碳資產又可細分為配額碳資產減排和碳資產,這一概念是吳宏傑先生《碳資產管理》 一書中首次提出。
舉個例子:某大型發電廠被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中,它的二氧化碳排放受到總量限制,每年政府都會制定其二氧化碳排放限額,企業實際排放超過限額則需要去購買額外的排放額度,未超過限額則可以出售節省下來的排放額度,排放限額指標可稱之為配額碳資產;其次企業通過技改減少了二氧化碳排放,並將該排放值成功申請了CDM/CCER項目(CDM與CCER只能二選一,2012年12月31日以後的中國的碳減排項目若申請成為CDM項目,則不能進入歐盟市場進行交易。),這筆碳交易產生的資產,毫無疑問屬於它的減排碳資產;而同時,如果該發電廠將廠區內的照明用具全部改裝為低耗能率的優質節能燈,在扣除成本後而節省出來的電,雖然沒有最後進入CDM/CCER項目,但是實際上降低了電廠的總體排放,使得配額碳資產有所富餘。
碳資產的財務特徵
“碳資產”的財務特徵是這樣的:它是一個企業獲得的額外產品,不是貸款,是可以出售的資產,同時還具有可儲備性;碳資產的價格是隨行就市,每年呈上漲趨勢;其支付方式是外匯現金交割,“貨到付款”外匯現金結算;除此之外,它還有其它的獨到含義,比如:買方信用評級極高,它既對股東有利,同時對融資(貸方)有利。而且這將大大提升項目企業的公共形象,獲得無形的社會附加值。
碳資產交易的形成
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並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於已開發國家有減排責任,而開發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已開發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最佳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開發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已開發國家需求很大,開發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國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