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部門(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我縣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及其各項業務活動。
(四)指導監督企事業法律顧問工作;監督本縣公證機構活動。
(五)監督管理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六)負責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與管理,指導各鄉鎮各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
(七)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八)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九)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十)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司法考試工作。
(十二)負責“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十三)負責本縣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管理、協調本縣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務。
(十四)負責本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職能職責:
1.制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2.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
3.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
4.協調機關各科室間的業務工作;
5.負責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和機關機要、文秘、政務信息、調研、信訪、統計、檔案、安全保密、辦公自動化建設和司法裝備、警用車輛管理等工作;
6.負責機關財務、經費保障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
7.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信息通信技術網路建設;
8.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及機關後勤工作。
(二)政工科
職能職責:
1.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擬定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3.負責本局中層幹部的考察、任免和備案工作;
4.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評審、聘任和管理工作;
5.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宣傳、統戰、工會、婦女、青年、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掛縣委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職能職責:
1.擬訂法制建設和依法治縣規劃、年度計畫;
2.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考核法制建設和依法治縣規劃、年度計畫的實施;
3.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鄉鎮、各部門和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
4.負責法律普及工作;
5.負責法制建設和依法治縣的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6.承擔縣委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層工作管理科
職能職責:
1.負責指導各級、各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強人民調解工作;
2.指導基層司法所規範化建設和司法助理員隊伍建設;
3.指導基層司法行政業務工作。
(五)律師公證工作管理科
職能職責:
1.規範管理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指導監督企事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公民辯護或代理的申請、審查和登記工作;
2.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律師工作,負責律師機構年檢、執業律師註冊和律師執業證的登記初審,負責重慶市律師協會石柱分會的日常工作;
3.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公證工作;
4.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檢、註冊工作,負責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日常工作;
5.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6.負責司法考試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掛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辦公室牌子)
職能職責:
1.負責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對司法所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2.組織有關單位、社區基層組織及社會志願者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日常改造、幫助和矯正,維護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服刑人員在矯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3.管理和指導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調有關單位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措施,維護刑釋解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法規科
職能職責:
1.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法制建設;
2.負責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工作;
3.負責司法行政政務公開、內部審計、機關效能建設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4.負責司法行政涉法涉訴、司法救助、信訪穩定工作;
5.負責法制調研和法制統計工作。
(八)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職能職責:
1.負責本縣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初審、資質管理以及對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2.負責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為的調查處理。
(九)縣法律援助中心
職能職責:
1.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協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2.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3.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法律援助工作;
4.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交流、協調和業務培訓;
5.負責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實施法律援助;
6.指導、管理和承辦全縣“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7.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證處
職能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縣聯合調解委員會
職能職責:組織協調行業調解,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法律解答,協調解決重大矛盾糾紛。
(十二)基層司法所
全縣按“一鄉鎮一所”的原則設定鄉鎮司法所。鄉鎮司法所是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司法局和鄉鎮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主要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6.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工作;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十三)紀檢組(監察室)
職能職責: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律師事務所
1. 星興律師事務所
2. 經冠律師事務所
3. 律緣律師事務所
4. 劉明律師事務所
職能職責:
1.制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章程及規章制度,決定律師事務所內部機構的設定、分工。
2.對外統一接受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解答有關法律諮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辦理見證。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4.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5.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
6.對外承擔法人責任。
(十五)基層法律服務所
1. 南賓法律服務所,主任:譚 紅
2. 馬武法律服務所,主任:譚進文
3. 黃水法律服務所,主任:戴國華
4. 悅崍法律服務所,主任:徐正友
5. 西沱法律服務所,主任:譚宜寶
職能職責:
1.制定本所的相關規章制度,發展規劃。
2.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民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
3.對外統一接受當事人申請,指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聘擔任法律顧問;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主持調解經濟、勞動爭議、生產經營糾紛及民間糾紛;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事務文書;協助公證處辦理公證。
4.對外接受辦理見證業務,應當事人申請,對一些內容單一、權責明確、標的額小、履行期短的協定或契約給於審查和證明。
5.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6.對外承擔法人責任。
領導分工
局長江再紅同志:主持司法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財務。聯繫南賓司法所。
黨組書記、紀檢組長劉成蓉同志:主持局黨組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黨建、精神文明、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紀檢監察、法制、信訪、應急處理、機關事務(效能建設、信息調研、老幹部、消防、安全、計畫生育、環保、愛國衛生、檔案管理、工會、青年、婦女、後勤工作)。聯繫辦公室、政工科。重點聯繫西沱司法所。
副局長譚文福同志:負責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聯繫公律科、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重點聯繫沙子司法所。
副局長譚波同志:負責基層司法行政、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聯繫基層科、矯正科、法規科、各司法所。重點聯繫黃水司法所。
副局長冉光旭同志:負責法制宣傳、普法依法治理、文明創建、宣傳文化、平安石柱建設、司法鑑定和聯繫鄉工作。聯繫宣教科、鑑定科、聯調委和鑑定所。重點聯繫馬武司法所。
副調研員孫永超同志:抓《石柱法治》編審工作。
主任科員陳魚樂同志:主要負責抓好《石柱法治》編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