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一)放寬城鎮基本落戶條件。 (五)進入城鎮落戶人員就業後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進入城鎮落戶人員就業後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石政發[2010]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冀政[2009]88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進程,有序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和各類人才向城鎮轉移,擴大城鎮規模,服務省會經濟社會發展,在市政府《關於深化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市政[2003]115號)檔案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導各類人才向城鎮轉移,擴大城鎮人口規模,推動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設,最佳化城鄉結構,加快城鎮化步伐,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在實際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堅持巨觀調控、有序引導,最大限度地放寬城鎮落戶條件,創造有利於人口流動、有利於吸納人才的寬鬆環境;
(二)堅持統籌協調、配套銜接,進一步提升城鎮建設和管理水平,增強吸納能力和承載能力,滿足民眾的生產生活需要;
(三)堅持關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堅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轉變管理方式,簡化辦事程式,為廣大民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二、進一步放寬向城鎮遷移的戶口政策
進一步調整和放寬城鎮戶口遷移條件,實行“三放寬、兩實行、一引進”的戶口遷移政策,積極引導在城鎮投資、務工、經商人員有序轉為城鎮居民,吸納並引進各類人才,為提高我市城鎮化率和整體發展水平服務。
(一)放寬城鎮基本落戶條件。以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穩定生活來源作為基本落戶條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準予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本人及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隨遷或投靠落戶。
(二)放寬市區落戶條件。凡在市區就業、經營、投資並有長期固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省內常住戶口人員,準予申請本人及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隨遷落戶;省外常住戶口人員,準予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1.具有國家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
3.獲得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
4.在我市投資100萬元、年納稅達到3萬元的;
5.在市區連續工作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五年以上的;
6.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歷的人員,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契約的。
(三)放寬縣(市)城區、小城鎮落戶條件。凡在我市就業、經營、投資並在縣(市)城區、小城鎮擁有穩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省內常住戶口人員準予申請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隨遷落戶;省外常住戶口人員,準予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1.取得合法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一年以上的;
2.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的;
3.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
4.獲得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
5.在我市連續工作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兩年以上的。
(四)實行高校畢業生先落戶後就業政策。對畢業未滿三年的大專以上學歷高校畢業生,與人才交流中心簽訂代理協定的,可於擇業前在市區或城鎮的各級人才交流中心辦理落戶手續。
(五)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對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在我市城鎮工作的各類人才,以及規模企業和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不願轉入戶口的,可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辦理人才居住證,享受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六)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我市落戶。對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在我市城鎮工作的各類人才,以及規模企業和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技術骨幹、特殊崗位所需特殊人才,願將戶口遷入我市的,可將戶口落入各級人才交流中心、派出所公共地址或直系親屬家庭戶,準予申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三、完善配套措施
積極推進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銜接、整體推進,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一)對公安部門在派出所設立公共地址,建立集體戶和家庭戶的,民政、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委會等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予以積極配合。對無合法或長期固定住所人員,又不符合在人才市場和單位集體戶落戶的,可在就業、生活、經營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由派出所直接管理集體戶口簿。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地址戶的規範管理,並對在公共地址落戶人員也要強化日常管理與聯繫。
(二)加強城鎮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熱供氣、郵政通信、環境保護和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承載能力,滿足城鎮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鎮的協調有序發展。
(三)將城鎮新落戶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調整最佳化學校布局,保障其享有與當地居民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四)進入城鎮落戶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政策。
(五)進入城鎮落戶人員就業後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與個人分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完善配套措施
積極推進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銜接、整體推進,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一)對公安部門在派出所設立公共地址,建立集體戶和家庭戶的,民政、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委會等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予以積極配合。對無合法或長期固定住所人員,又不符合在人才市場和單位集體戶落戶的,可在就業、生活、經營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由派出所直接管理集體戶口簿。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地址戶的規範管理,並對在公共地址落戶人員也要強化日常管理與聯繫。
(二)加強城鎮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熱供氣、郵政通信、環境保護和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承載能力,滿足城鎮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鎮的協調有序發展。
(三)將城鎮新落戶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調整最佳化學校布局,保障其享有與當地居民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四)進入城鎮落戶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政策。
(五)進入城鎮落戶人員就業後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與個人分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進入城鎮落戶人員,按照城鎮人員相關政策辦理醫療保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上年度繳納合作醫療費用後應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應待遇。
(七)進入城鎮落戶人員符合當地低保救助條件的,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城鎮低保對象,納入城鎮醫療救助範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八)加強農民工職業資格鑑定和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工作,使農民工能夠及時取得進入城鎮落戶的條件。加大農民工就業培訓力度,落實培訓補貼、職業鑑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小額貸款等政策,拓寬就業渠道。
(九)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員遷入設區城市市區和全家或部分成員遷入縣(市)城區、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依法進行流轉。對從農村遷入城鎮落戶的,保留其農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
(十)由農村遷入城鎮落戶的居民,給予兩年的生育政策過渡期,過渡期內仍執行農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齡婦女享受計畫生育技術基本項目免費服務和生殖健康檢查免費服務,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費用由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調查研究,著力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實際問題,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認真抓好配套措施落實,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二)明確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緊密配合、密切協作,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公安部門要認真落實戶口遷移的各項政策規定,做好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為順利推進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根據城鎮發展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完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農民工及時取得進入城鎮落戶的條件;民政部門要落實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關政策;教育部門要安排好城鎮新落戶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衛生部門要加強城鎮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滿足城鎮新落戶人員就醫需求;人口和計生部門要制訂完善城鄉生育政策適用人群的界定程式和工作制度;農業、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落實土地承包經營和農村宅基地的相關政策,引導依法流轉或轉讓。
(三)簡化辦事程式。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切實從方便民眾角度出發,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對遷移手續真實完備不需上級審批的,要當日辦結;對提交審批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辦結。辦理遷移落戶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四)強化督導檢查。切實加強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對工作中拖延辦理時限、影響辦事效率以及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的人員,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著重在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聚集,擴大城鎮人口規模,對涉及由城鎮向農村遷移戶口的政策,仍適用市政府《關於深化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市政[2003]115號)規定。此前有關戶籍改革政策及有關檔案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意見有效期自2010年4月1日始至2015年4月1日止。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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