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1、即“知識型”產業,泛指那些知識密集度比較高的、以知識產品(智慧財產權)的生產、流通和套用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為業務的產業,如:教育產業、信息產業、設計產業、創意產業、策劃產業等,也稱為知識工業。
2、知識產業突破了製造業與服務業的界線,有時被成為第四產業。
3、“知識產業”一詞最早是在馬克盧普《美國知識生產與分配》第3章“生產知識產業及其職業”中正式提出的,馬克盧普在這章給出了知識產業一般範疇和最早的分類模式他認為,知識產業是或者為自身消費,或者為他人消費而生產知識,或從事信息服務和生產信息產品的組織或機構,如廠商、機構、組織或部門,甚至可能是個人或家庭。
信息產品指以生產、傳播或接受知識為主要目的(或功能)的有形產品,如記錄紙、報紙、期刊、圖書、唱片、磁帶、辦公用品和信息設備。
信息設備是指以生產、傳播和接受知識為目的(或功能),或以信息服務為目的的機械、器具、裝置和設施。
知識生產者是那些新信息的創造者,他們利用“來自他人的豐富的信息儲存,並在其中增加許多自身的創造天才和想像力,而且他們夠發現某個已被接受的事物和與其信息交流的事物之間的新的相互影響和聯繫”,從而形成新的知識或信息。
說明
“知識產業”最早是美國經濟學家馬克魯普於1958年提出來的。他在《美國的知識生產和分配》一書中提出,知識產業是指生產知識特別是信息產品和服務的企業或組織機構,而不管這種生產的目的是什麼。在該書中,他首次確定了知識產業的分類。其後,不少學者都對知識產業進行了研究。由於高技術產業和服務業中的知識型產業都只是知識產業的一部分,因而知識產業的提法又重新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對知識產業範圍的界定和分類有不同的說法。按OECD的提法,知識產業是指具有較為密集的技術和人力資源投入的部門,從統計的角度出發,涵蓋以下範圍:
· 製造業中的高技術產業;
· 製造業中的中高技術產業;
· 服務業中的通信業,
· 服務業中的金融、保險、房地產和商務活動,
· 服務業中的社區、社會和個人服務,
按上述範圍,1994年,OECD全部成員國的知識產業的增加值占全部企業部門增加值的51%,其中高技術產業占2.9%,中高技術產業占6.9%,通信業占2.8%,金融保險其它商業服務業以及社區、社會和個人服務業占38.2%;1986~1994年間知識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長3.5%,而全部企業部門增加值年均增長率為2.9%。
層次
根據以上定義,馬克盧普把知識產業分為5個層次:第一層次:研究與開發。這是知識的生產、使用與擴散的有組織的活動形式,它的主要特點是緊緊圍繞知識的創新與知識的套用,包括技術創新,制度創新與管理創新及其有機的結合。
第二層次:所有層次的教育。包括親職教育、學校教育、職業教育、教會教育、軍訓、電視教育、自我教育與實踐教育。
第三層次:通訊及中介媒體。如圖書、雜誌、無線電、電視藝術創作、娛樂等。
第四層次:信息設備或設施。包括電腦、電子數據信息處理、電信、辦公設備與設施等。
第五層次:信息機構與組織。包括圖書館、信息中心,與相關的政府、法律、財政、工程、醫學等部門,這類知識產業也稱為信息服務產業。
範圍
對知識產業範圍的界定和分類有不同的說法。按OECD的提法,知識產業是指具有較為密集的技術和人力資源投入的部門,從統計的角度出發,涵蓋以下範圍:製造業中的高技術產業;製造業中的中高技術產業;服務業中的通信業,服務業中的金融、保險、房地產和商務活動,服務業中的社區、社會和個人服務作用
1.知識產業對國民經濟結構的軟化作用;2.知識產業發展的直接結果,是減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基本物質資源,知識產業對物質資源具有明顯的替代作用;
3.知識產業對國民經濟產生要素的最佳化作用;
4.知識產業對國民經濟成長的倍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