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構法隧道

盾構法隧道

盾構隧道施工法是指使用盾構機,一邊控制開挖面及圍岩不發生坍塌失穩,一邊進行隧道掘進、出渣,並在機內拼裝管片形成襯砌、實施壁後注漿,不擾動圍岩而修築隧道的方法。

基本信息

方法簡介

採用盾構掘進機進行開挖,鋼筋混凝土管片作為襯砌支護的隧道暗挖施工法。

盾構機的所謂盾是指保持開挖面

穩定性的刀盤和壓力艙、支護圍岩的盾構鋼殼。所謂構是指構成隧道襯砌的管片

和壁後注漿體。由於盾構一般使用於以土為圍岩的隧道工程施工中,與岩石圍岩

不同,土體不具有自立穩定性,所以保持開挖面穩定的系統(盾)就非常重要。盾

構施工的主要原理就是儘可能在不擾動圍岩的前提下完成施工,從而最大限度地

減少對地面建築物及地基內埋設物的影響。

主要內容

1.確定幾何參數

2.確定岩土參數

3.選擇危險斷面

4.確定TBM機的機械參數

5.確定材料屬性

6.設計荷載

7.設計模型

8.計算結果

施工監理細則

Ⅰ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

1.1 盾構機自赤崗站始發前,承包商應向監理工程師遞交一份詳細的盾構施工總體方案,內容包括:

(1) 赤崗施工場地總平面布置圖

(2) 盾構推進方案(始發、掘進、到站、過站)

(3) 盾構推進計畫

(4) 管片的質量控制

(5) 軸線控制和沉降監測方案

(6) 回填注漿的質量控制

(7) 盾構機性能參數及操作方法

(8) 出土方案和棄土安排

(9) 洞口端頭和聯絡通道地層加固方案

(10)施工監測方案

1.2 經過監理工程師批准後,承包商才可將上述方案付諸實施。

1.3 監理工程師對現場施工設備進行檢查。包括注漿設備、起吊設備、管片運輸設備、管片防雨設施、給排水系統、供電設備等。在盾構始發前這些設備的完好性必須得到工程師的確認和批准。

1.4 盾構施工前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商使用的水準點和控制點進行覆核,經批准後才可使用。

Ⅱ 盾構機的始發

2.1 始發前準備工作結束後,承包商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報告以供批准。

2.2 監理工程師應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1) 盾構機定位

(2) 反力架安裝

(3) 洞口橡膠密封條和端牆鑿除

(4) 臨時管片固定方式

(5) 盾構機操作方式

(6) 回填注漿方式

2.3 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後,承包商才可開始安裝臨時管片和盾構機推進。

Ⅲ 盾構機推進

3.1 監理工程師是通過承包商提供的施工進度報表和現場檢查來監理盾構機的掘進。

3.2 承包商在推進之前應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安排報工程師批准。

3.3 承包商於第二天提交前日的班報和日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3.3.1 盾構機推進時的控制參數和實際參數,包括:

(1) 千斤頂推力

(2) 刀盤扭矩

(3) 千斤頂壓力

(4) 泥倉土壓

(5) 千斤頂行程

(6) 刀盤轉速

(7) 推進速度

(8) 盾構機俯仰角

(9) 中折角度

(10)超挖刀設定

3.3.2 回填注漿情況,包括注漿位置、注漿壓力和注漿數量。

3.3.3 管片信息,包括

(1) 環的類型和序號

(2) 每環的開挖和安裝時間

(3) 拼裝效果

3.3.4 還應包括

(1) 每環的出土量

(2) 投入的人工

(3) 當班或當日完成的工程量

(4) 現場事故和故障

(5) 掘進中有無發現異物(樁、文物等)

3.3.5 每個白班應進行一次土質檢查,將分析結果隨日報提交工程師。

3.4 承包商還應於每周一向工程師提交上周周報表,包括:

(1) 該周工程進展情況

(2) 對下周工作的預測

(3) 承包商對工程計畫的修正和調整

(4) 對上周成型襯砌的綜合檢測

(5) 上周內TBM運轉情況

3.5 承包商應於每月5日前向工程師提交上月月報表,包括:

(1) 月內工程進展情況

(2) 對下月工作的展望

(3) 承包商對工程計畫的修正與調整,並上報工程師批准

(4) 對當月實施的襯砌的測量

(5) 當月TBM運轉功能情況

(6) 當月事故清單及所建議的、已決定的及正在實施的校正措施

3.6 現場管片檢查

3.6.1 管片在安裝之前,必須有專門人員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並填寫檢查表。檢查表應由承包商提交工程師批准。

(1) 管片表面損壞情況

(2) 管片生產日期

(3) 管片類型與編號

(4) 止水密封條的粘結(位置、牢固性)

(5) 承壓墊的粘結(位置和牢固性)

3.6.2 工程師採用定期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管片進行檢查,不合格的管片在重新批准之前不得使用。

3.6.3 管片拼裝後應滿足有關規範要求,相鄰管片錯台不能超過10mm,管片最大裂縫寬度不應超過0.2mm,並且要按工程師指示進行修補或加固。

3.7 回填注漿控制

3.7.1 承包商應定期提交膨潤土、水泥、水玻璃添加劑等材料的檢測結果。

3.7.2 承包商應在每個白班進行如下試驗

(1) 測試A液粘度

(2) 測試A、B液混合後的凝結時間(按設計的混合率)

(3) 混合漿液試塊抗壓強度試驗(1h和7天)

以上結果應反映在承包商提交的日報表中。

3.8 盾構掘進過程中,承包商應加強地面沉降觀測和隧道變形測量。

3.8.1 地面沉降值應控制在-30mm以內,最大允許降起量為+10mm,建築物的不均勻沉降應限制在1/500以內。

3.8.2 地面沉降測量應在TBM開挖面附近(TBM前方10m到後方20m)每天進行及每周進行後期觀測直到沉降穩定,並在量測讀數後立即呈報工程師,當觀測值變化較大時應按工程師要求加大觀測頻率。

3.8.3 承包商若發現地面沉降有異常時應立即報工程師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防治措施必須報請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執行。

3.9 盾構機穿越新工商銀行新窖辦事處、赤崗東國小、新南方購物中心、新港中路367、365、363民居、商業銀行推進前,應提交特別保證措施供工程師批准,在此段施工期間,工程師應有專人進行24小時 旁站監理。

3.10 盾構機推進期間,對地下管線和地面構築物除採取一般保護措施外,應對新南方購物中心採取特殊措施進行保護,並提交保護方案供工程師批准。

Ⅳ 盾構機到站和過站

4.1 盾構機在到站之前應向工程師提交到站的進度計畫和技術保障措施,包括:

(1) 出洞程式

(2) 出洞時的止水措施

(3) 洞口橡膠密封條的緊固

(4) 車站圍護結構、內襯結構的鑿除方法

(5) 注漿位置和注入量

(6) 洞口段管片的緊固措施

(7) 地面監測方案

(8) 安全措施

以上報告須經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4.2 承包商應對盾構機出站後產生的不良後果負責,如管片破裂、隧道—車站接口處漏水、地面沉陷等,並向工程師提交補救方案供批准後實施。

4.3 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盾構機過站的過站方案和進度計畫。

4.4 承包商在站內鋪設軌道時應考慮到車站承包商的施工要求,在工程師的主持下雙方應進行必要的協調。

4.5 承包商應同時提供過站期間盾構機的維修方案,經工程師批准後才能實施。包括:

(1) 刀具的更換與調整

(2) 盾尾密封刷的更換

(3) 千斤頂維修

4.6 承包商的維修工作完成以後,經工程師檢查批准後才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4.7 承包商應在始發前一周提交下一次始發的技術方案供工程師批准,在得到批准後方可開始。

Ⅴ 盾構掘進結束

5.1 第二台盾構機到達鷺江站以後(計畫 2002年8月),盾構機掘進即告結束,在這之後,承包商需進行下列工作。

5.2 承包商應按照工程師批准的方案拆卸盾構機,並負責吊運到業主指定地方。

5.3 承包商應按照工程師批准的方案拆卸隧道內的軌道和工字鋼並清理隧道。

5.4 承包商應繼續按照工程師批准的方案進行聯絡通道/泵站和洞門的施工。

5.5 承包商應按照工程師批准的方案對隧道管片進行修補。

5.6 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分段驗收隧道的申請和有關資料後,工程師應進行初步驗收,並將初驗意見書面答覆承包商,對被驗收段存在的質量問題限定處理期限和再驗收日期,並對資料所缺部分和錯誤之處限期補正。

5.7 參加由業主組織的竣工驗收,並督促承包商做好工程技術資料整理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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