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存法流程

包括選擇盤存的具體對象,確定盤存的截止時間,責成實物負責人將截止到盤存日以前的所有收發憑證全部登記入賬(卡),審閱有關賬簿,核對賬表、賬賬、賬卡,準備盤點表格和計量工具等內容。

流程介紹

一)為盤存做好準備工作
(二)對被查的庫存現金實物資產等進行實地盤存驗證
此時應注意選擇的時間、方式和範圍三個問題。
1.盤存的時間應選擇在業務的最低點
2.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採用通知盤存的方式,即事先通知需要盤存的單位,由他們對需要盤存的財產物資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但對現金和貴重物資的清查,對被盜物資倉庫和管理混亂的物資倉庫的清查,則不能採用這種通知盤存方式,而應採用突擊盤存的方式,以防財產物資經管人員銷毀證據,掩蓋錯誤和弊端。
3.盤存範圍要根據檢查的要求、財產物資的性質和內部控制的強弱來決定。一般把現金、有價證券等列入全面盤存的範圍。對於那些品種多、規格繁、價值低、數量大的其他物資,應根據檢查要求和內部控制的強弱決定盤存的重點。
(三)將實際盤存過的庫存現金、財產物資與有關賬簿進行核對,以檢查其賬實是否相符由於盤存日期和決算日期或結賬日期不一致,使盤存期所盤存的實物數量有可能與決算日或結賬日的數量不相符,因此需要根據盤存結果倒推決算日或結賬日的應存數量(倒推辦法,參見前述調節法計算公式),然後與賬面數對比,以判斷賬實是否相符。
(四)對盤存結果進行總結評價
對盤存的結果,即盤盈和盤虧,應分析其原因,找出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及錯弊;對財產物資的完整性和賬面記錄的真實性作出評價,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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