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的藝術

監管的藝術

《監管的藝術》是2006年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斯帕羅。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監管的藝術》是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馬爾科姆·K·斯帕羅教授在公共管理領域的一部經典之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許博士將此書翻譯成中文,由中國金融出版社於今年11月正式出版發行。本書匯集了美國監管領域的經典案例,闡述了美國監管創新的主要趨勢。作者精闢地指出:監管的本質就是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監管對於社會機體的健康運行是必不可少的;以風險控制戰略為核心的監管機制是監管藝術的精髓。
“《監管的藝術》結合美國稅收、環保和警務等多個領域的政府監管案例,介紹了美國監管改革的背景和監管技術的最新發展,探討了監管的不同理念以及監管績效評估的不同方法。該書對美國的監管案例分析和理論概括,在理念和方法上,對我國轉變政府職能、做好市場監管工作具有啟發和借鑑意義。”

作者簡介

周道許,男,1966年7月生,漢族,金融學博士,副研究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第十屆全國青聯委員,第九屆北京青聯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理事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兼職教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客座教授。在全國性學術刊物發表論文30餘篇,出版專著譯著十餘本。
1989年畢業於華中農業大學獲經濟學學士和農學學士雙學位,1992年在中國人民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99年在中國人民大學獲金融學博士學位。2005年10月參加了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監管理論的政策與實踐培訓班。
先後在商業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中央金融工委、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政府機關和金融機構工作。

目錄

序一
序二
前言
致謝
引言
第一部分 監管實踐面臨的挑戰
第一章 監管承受的壓力
第二章 不同的監管理念
第三章 黨派政治對監管的影響
第四章 顧客導向型監管模式:優點和局限
第五章 監管流程的改進:優點和局限
第二部分 新興的監管藝術
第六章 監管創新
第七章 監管改革的要素
第八章 監管績效的衡量:追求價值的結果
第九章 問題解決:與眾不同的監管模式
第十章 問題解決的階段
第十一章 問題解決式的監管基礎
第十二章 問題解決式的監管的經典案例波士頓槍械解決方案
第十三章 監管的回應、預防及前攝策略
第十四章 監管服從策略中的平衡與整合
第三部分 風險控制式監管技巧
第十五章 風險控制式監管的核心
第十六章 風險控制式監管所需的資源和空間
第十七章 監管中的自由裁量權
第十八章 風險控制式監管中的信息管理信息與分析
第四部分 績效衡量與結論
第十九章 衡量風險控制式監管的績效
第二十章 聯結風險控制結構
第二十一章 結論
辭彙對照表
後記

書摘

監管實踐的含義
綜上所述,這些不斷累積的壓力對監管體系施加了相當大的扭曲力,而且還將繼續如此。很難想像對監管合理性和成本有效性的要求會在某天突然減少。然而,在改革的爭議過程中,人們很容易獲得這樣的印象,那就是結構上的壓力只能通過改革法律加以緩解,在監管機構工作的芸芸眾生則與解決方案毫不相干。法制框架的改變可能經年累月——或者根本不會改變。美國環境保護署可能會在下一個十年內頒布一部綜合性的以風險為基礎的新法令,也可能不會。擬議法規可能不得不符合更加嚴格的成本收益標準的要求,也可能不必如此。
同時,監管人員又應該如何作為?如果法律框架保持不變,他們還能提供什麼?順便說一句,為了更具權威性,用成本一收益分析研究監管人員藉以促使被監管對象遵紀守法的眾多方法是合理的嗎?有一些方法可能根本沒有效率或效果,只會挑起無休止的爭鬥卻又無法實現預期收益;而其他方法則可能相當迅捷,相對來講少一些麻煩並使資源得以有效利用。在成本收益計算中,只需要將被監管對象的遵紀守法視為既定的前提嗎?我們考慮過可用的自願服從管理技巧嗎?當然,與監管有關的絕大部分成本都是由監管人員的行為決定的。
改革的倡議者似乎更清楚他們從立法者,而不是監管人員那裡能得到什麼。即使那些對特定問題持有相同看法的人也會對監管實踐給出不同的建議。例如,看看菲利普·霍華德對使用自由裁量權的看法。他抨擊過多的、面面俱到的監管法規扼殺了美國的創造力,並指出核心問題在於關鍵因素——人的判斷力的運用——的缺失。他基於廣為採納的“政府應該獨立裁決並且不帶偏見”的信條指責了現行監管中人的判斷力的缺失①。他對於給政府官員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也有所顧慮,但這正是他的明確建議。“給政府官員適度的自由裁量權也許是個招人反對的想法,但這正是讓他們自由工作的唯一方法,也是讓我們知道誰應該受到責罰的唯一方法。”①
經濟發展委員會下屬的研究與政策委員會(一個行業組織)在1998年的一份報告中也表現出了明顯相同的論調。它建議首先使用市場機制,最後再使用命令一控制式的監管方式,並對擬議法規進行嚴格的成本一收益分析。②在監管人員行為方面,與霍華德不同,它發現“國會往往賦予監管人員過寬的權力,因為它無法或不願在立法過程中解決不同目標之間的重要衝突,而把衝突的解決交給監管人員。結果,管理人員就有足夠的餘地做出無法預料的監管行為”③。因此,它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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