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
在我國共設有兩級:國家級和省級。
1、國家級:
國家在法務部設立部屬的監獄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監獄工作,並直接監管燕城監獄。
2、省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級監獄管理局,一般由省級政府的司法廳(局)實行部門管理,負責管各省的監獄工作。
此外,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設立有監獄管理局。需要注意的是,在各級監獄局機關和各級監獄工作的人民警察,其正式名稱是監獄系統人民警察,隸屬於國家司法行政部門體系,屬於“司法行政幹警”,但不是“司法警察”,切勿混淆。
職責
一般地,各級監獄管理局的職責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監獄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有關監獄工作的全國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獄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依法管理所屬監獄,領導監獄企業集團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監獄處(科),指導下屬監獄工作。
(三)監督管理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獄內偵查,指導突發事件處置,維護監獄安全穩定。
(四)制訂罪犯教育改造規劃,研究指導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矯治工作,協助開展社會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
(五)負責罪犯生活衛生、疾病防控、警用裝備、獄政設施和監獄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編制實施全國和地方各級監獄布局調整方案和發展規劃,推進監獄改擴建、退出高危行業、資產處置和民警生活基地建設。
(七)指導罪犯勞動改造工作,承擔罪犯勞動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護等職責。
(八)指導監獄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負責所屬監獄及監獄企業的財務、審計的監督管理並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十)負責監獄思想政治工作、民警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警務督察和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監獄工人隊伍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監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監獄司法人權研究。
(十二)指導監獄學會工作。
(十三)承辦黨中央、國務院和法務部,省級黨委、省級政府和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等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般地,各級監獄管理局的內設機構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部門:
辦公室、
信訪處、
政策法規處、
獄政(管理)處、
刑罰執行處、
獄偵處、
教育改造處、
生活衛生處、
財務(和工資福利)處、
監獄規劃處、
審計處、
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處、
警務督察處、
信息處、
應急指揮中心、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政治部以及機關黨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