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監獄人民警察是指依法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組成
根據我國《 監獄法》、《 人民警察法》的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員組成:(1)各級監獄管理機關的公務員;
(2)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務員;
(3)各類監獄科研和教育機構的研究人員和教學人員。
特徵
(一)監獄人民警察具有的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徵監獄人民警察是國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階級性,掌管社會治安,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紀律部隊,執行武裝性質的任務,配備武器裝備。因此,監獄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國家性、武裝性、治安性特徵。
(二)監獄人民警察具有的除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徵之外的特徵
1.功能特殊性
監獄人民警察是國家的一支重要刑事執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國家的刑事訴訟活動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大程式。從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目的角度來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根本目的是預防和打擊犯罪、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監獄人民警察擔負的刑罰執行工作任務又尤為重要。前面四道程式的中心任務,是抓捕犯罪人、認定犯罪、判定刑罰,而更重要的是刑罰執行。只有通過刑罰執行,才能將國家的判決落到實處,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的公民,實現刑罰的根本目的。可見,刑罰執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動中最重要的內容。因此,這種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監獄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2.角色多重性
監獄人民警察由於工作需要,雖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國家職權的特種公務員,但在社會角色上卻具有多重性。在執行刑罰的工作中,他們不僅是刑罰執行的具體落實者,也是教育者,擔負著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務,同時還是組織者,擔負著組織罪犯勞動的行刑勞動組織工作。作為監獄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充當好多種角色,才能把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改造轉化成為守法公民,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3.任務艱巨性
監獄人民警察執行刑罰懲罰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的轉化過程是非常複雜與艱巨的社會工程,這是由工作對象所決定的。
監獄人民警察具有任務艱巨性,主要是因為:
(1)監獄人民警察面對的是危害社會的特殊群體——罪犯,他們不僅犯罪性質複雜、犯罪手段多樣,而且有過犯罪體驗,思想意識及行為習慣都具有一定的反社會性。
(2)監獄人民警察不僅長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們,這是所有工作中最艱難的。
(3)監獄人民警察管理監獄活動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還有社會協調手段、教育手段等,只有充分運用多樣化手段和綜合治理手段管好監獄,才能奠定改造罪犯的工作的基礎。
4.環境特定性
監獄人民警察執行刑罰懲罰改造罪犯的工作是在監獄環境內進行完成的,具有工作環境的特定性。其主要表現為:
(1)工作場所特定性。監獄人民警察代表人民政府在監獄裡實施監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
(2)工作對象特定性。監獄人民警察的工作對象是依法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3)監獄的封閉性。由於工作對象的特殊和工作崗位的需要,高牆、電網、特殊設施和特殊的犯罪群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工作環境,監獄環境最大的特點在於其封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