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枝

槍枝

據史料記載,在1259年,中國就制在了以黑火藥發射子窠的竹管突火槍,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管槍枝形射擊火器。燧發槍是利用燧石與鐵砧撞擊時迸發的火星來點燃火藥的,它的出現標誌著純機械式點火技術時代的結束,隨之而來的是爆炸式點火技術,擊發槍也就應運而生了。螺鏇形的膛線出現以後,人們發現使用這種膛線的槍枝,子彈出膛後飛行更穩定,射擊精度更高,射程也更遠。後膛迅速裝彈兼之擊髮式槍擊帶來的高射速使德雷澤槍成了一種優越的武器,並於1840年裝備普魯士軍隊。

基本信息

歷史

槍枝槍枝

據史料記載,在1259年,中國就制在了以黑火藥發射子窠的竹管突火槍,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管形射擊火器。隨後,又發明了金屬管形射擊火器——火銃,到時代已在軍隊中大量裝備。14世紀時歐洲也有了從槍管後端火門點火發射的火門槍。15世紀歐洲的火繩槍,從槍口裝入黑火藥和鉛丸,轉動一個槓桿,將用硝酸鉀浸過的陰燃著的火繩頭移近火孔,即可用手點烯火藥發射。比較有名的火繩槍是16世紀20年代出現於西班牙的“穆什克特”火槍。這種火槍的口徑在23毫米以內,槍重8-10千克,彈丸重約50克,射程達250米。彈彈刃用木製的或鐵制的通條從槍口裝填。裝備“穆什克特”火槍的步兵稱為火槍手。由於火繩雨天容易熄滅,夜間容易暴露,這種槍在16世紀後逐漸被燧石槍所替代。

火器

世界上第一支完全裝配“火器”(現代意義上的槍枝)的軍隊出現在哪個國家說法不一

早先的槍和炮實際上是同一類武器,槍不過是火炮的縮小型。追溯槍發展的歷史,應當歸功

槍枝槍枝

於中國火藥的發明。遠在公元995年,我國宋朝的唐福,就已使用火藥造出火箭、火銃和火槍。至1280年,中國軍用火槍傳到阿拉伯,又由阿拉伯傳到歐洲。到明朝初年,即十四世紀中期,世界上才開始出現最早的槍——火繩槍。

由於火繩槍使用的火繩雨天容易熄滅,夜間容易暴露,這種槍在十六世紀初正式被燧發槍所取代。燧發槍是利用燧石與鐵砧撞擊時迸發的火星來點燃火藥的,它的出現標誌著純機械式點火技術時代的結束,隨之而來的是爆炸式點火技術,擊發槍也就應運而生了。

在點火技術發展變化的同時,子彈的出膛速度以及射擊的準確性也在穩步提高。在槍膛內刻上膛線,便是其中意義重大的舉措之一。最初的膛線是直線形的,這也主要是為了裝彈的方便,因為早期的槍都是前裝式的,也即是說,彈藥是從槍口處加裝的。螺鏇形的膛線出現以後,人們發現使用這種膛線的槍枝,子彈出膛後飛行更穩定,射擊精度更高,射程也更遠。

但是由於子彈裝填很費時間,因而直到後裝槍真正得到發展以後,螺鏇形膛線才被廣泛採用。最早的後裝槍是由普魯士軍械工人馮·德雷澤發明的。這種槍同時又是一種擊發槍。一扣扳機,一根長撞針便從彈藥筒的底部穿過,插入炸藥,刺穿雷管,引發炸藥爆炸,將彈丸發射出去。後膛迅速裝彈兼之擊髮式槍擊帶來的高射速使德雷澤槍成了一種優越的武器,並於1840年裝備普魯士軍隊。

1866年,正是憑藉這種槍的優勢,普魯士軍隊才在普奧戰爭中大獲全勝。這種從後面裝彈的武器才真正具有了前人無法想像的射程、準確性和發射速度。後裝槍和擊髮式槍擊的出現,標誌著槍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現代槍械)。

自此後,戰事頻仍,先後經歷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洗禮的槍械,在功能和性能上,更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從手動單發到自動連發,從紙殼子彈到無殼子彈,從肉眼瞄準到雷射瞄準,槍的種類從此不再單一,槍的家族也日見壯大起來。

要想做到彈無虛發,必須得瞄得準。槍械上的瞄準裝置就是服務於這一目的的。普通的槍枝主要是利用槍枝上的準星進行瞄準的。當人眼、準星和射擊目標連成一條直線時,也就意味著瞄準好了,這就是瞄準時必須牢記的三點一線。而要對最重要的單個目標(如敵指揮員)實施精確射擊時,則要使用具有光學瞄準具的槍枝。使用時,射手只須將瞄準具中的指示刻線對正放大了的目標圖像,即能正確命中目標。光學瞄準具的主要類型有望遠式瞄準具、雷射瞄準具、熱成像瞄準具和自動跟蹤瞄準具。

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槍枝始終是步兵手中基本的戰鬥武器。即使是在現代高技術條件下的戰爭,也仍然離不開步兵,離不開槍枝。由於戰術條件的變化,現代軍用槍枝的品種及性能發生了翻天復地的變化,但步兵裝備的重點仍然是步槍、衝鋒鎗與機槍。而軍用槍械的另一大類--手槍,則因戰爭雙方日益拉長的交戰距離逐漸成為一種自衛用的武器。

步槍的英文是Rifle,音譯為"來復",所以最早人們稱步槍為來復槍。Rifle的原意是膛線,因此,確切地講,步槍是一種槍管內刻有膛線的、單人使用的長管肩射武器。步槍是步兵手中最基本的武器,它主要是以火力來殺傷暴露的有生目標的。步槍種類繁多,各有千秋。按發射方式分類,步槍可分為非自動步槍和自動步槍。按作戰使用分類,步槍可分為卡賓槍、突擊步槍、狙擊步槍和反坦克槍等。

世界上第一支完全裝配“火器”軍隊我想應該是普魯士軍隊在1840年他們就配備上了火槍。

報廢與銷毀

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不能安全使用的槍枝,應當報廢。配備、持有槍枝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報廢的槍枝連同持槍證件上繳核發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未及時上繳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報廢的槍枝應當及時銷毀。

銷毀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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