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電簡介
“皓電”,一般是指1940年10月19日國民革命軍總參謀長何應欽、副總參謀長白崇禧所發“第十八集團軍辦事處葉參謀長劍英即轉朱總司令玉階彭副總司令德懷葉軍長希夷”(玉階,即朱德之別號;希夷,為葉挺之別號)電報。
1940年10月19日,蔣介石發出“皓電”,限令黃河以南新四軍於一個月內撤到黃河以北,同時密令其數十萬軍隊準備進攻華中新四軍,從而掀起了第二次反共高潮。針對蔣介石的《中央提示案》,中央連續幾天聽取周恩來匯報並集體做出決策;應對何應欽、白崇禧“皓電”,毛澤東親自起草並發出“佳電”。“佳電”明確駁斥《皓電》對八路軍,新四軍的無理指責。11月19日,毛澤東以上述受令者“朱彭葉項”四人名義答覆:“同意將安徽南部的新四軍部隊調到長江以北。”
所謂的“皓”指的是電報代日韻目,即韻目代日法。近代發明電報後,用韻書中的106個韻目來代表每日。前面十五天用的是韻目上平聲的全部:一東、二冬、三江、四支、五微、六魚、七虞、八齊、九佳、十灰、十一真、十二文、十三元、十四寒、十五刪;再來是韻目上聲的十個:十六銑、十七�、十八巧、十九皓、二十哿、二十一馬、二十二養、二十三梗、二十五有、二十七感;再來是韻目去聲的五個:二十四敬、二十六宥、二十八勘、二十九艷、三十陷;最後一個從《韻目表》查不到的是「世」,表三十一日。因電報所發之日為19日,所以稱“皓電”。
1940年10月19日,國民黨政府以參謀總長何應欽、白崇禧的名義,向八路軍正副司令朱德、彭德懷和新四軍軍長葉挺、副軍長項英發出電報(即所謂“皓電”),稱八路軍、新四軍不服從國民黨中央政府命令、自由擴充軍隊等等,強令華中以及長江以南的八路軍、新四軍在一個月以內撤到黃河以北地區。同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以上述受令者“朱彭葉項”四人名義給何、白復電(即“佳電”),駁斥了國民黨政府的造謠誣衊,揭露了他們為投降日寇掃清道路而策動的反共高潮,同時表示為了顧全大局、堅持團結抗日,可以把皖南的防隊全部北調,“同意將安徽南部的新四軍部隊調到長江以北”,華中的部隊則不能退讓。但是新四軍並未如皓電及共產黨中央所言隨即移防。另一方面,因遲遲未見移防,同年12月3日,蔣介石致電葉挺:“新四軍應在繁昌、銅陵渡過長江,在江蘇無為附近集中,然後按規定路線北上。”12月中旬之後,國民黨通過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顧祝同(也是新四軍的頂頭上司)再三下令催促新四軍於12月底以前北渡過江,而按照國民黨指定的北渡地點,則是日偽的強大力量所在,所以,新四軍在如何北渡,何時北渡,走什麼路線北渡方面與國民黨展開了鬥志鬥勇的周鏇。12月23日,中共中央軍委命令皖南部隊全部以戰備姿態繞道茂林、三溪、寧國、朗溪到溧陽,然後待機北渡。26日,中共中央又電項英,對他們一再拖延、遲遲不願北移提出了批評。12月28日項英召開會議,決定遵守中共中央指定的北移路線:向南繞道茂林、三溪、旌德、寧國,迂迴天目山到溧陽。後釀成皖南事變。
皓電全文
“最近,十八集團軍徐向前部,於8月11日分頭向山東省政府所在地魯村進攻。沈主席以遵令避免衝突後撤。14日,徐部遂陷魯村,又復繼續進攻魯省政府及所屬部隊,損失甚大,經統帥部嚴令撤退,並令於總司令學忠查報……此外,蘇北方面,新四軍陳毅、管文蔚等部,於7月擅自由江南防區渡過江北,擊襲韓主席所屬陳泰運部,攻陷如皋之古溪蔣壩等地,又於黃橋及秦縣之姜堰曲塘,到處設卡收稅,收繳民槍,繼更成立行政委員會,破壞行政系統,並截斷江南江北補給線。統帥部嚴令制止,仍悍不遵令,復於10月4日向蘇北韓主席部開始猛攻,韓部獨立旅十六團韓團長遇害。5日又攻擊八十九軍,計擄去該軍三十三師師長孫啟人、旅長苗瑞體以下官兵數吉人。5日晚又繼續襲擊,致李軍長守維、翁旅長、秦團長等被沖落水,生死不明,其他官佐士兵遇害者不計其數。現韓主席部已陸續撤至東台附近,而該軍尚進攻不已。同時,北面十八集團軍彭明治部,復自10月6日起,由北向南夾擊。查蘇北魯省皆非十八集團軍與新四軍作戰區域,各該軍竟越境進攻,似此對敵寇則不戰而自退,對友軍則越軌以相侵,對商定後提示之案則延富不理,面以非法越軌視為常事,此不特為袍澤寒心,且直為敵寇張目也。綜觀過去陝甘冀察晉綏魯蘇皖等地歷次不幸事件,及所謂人多鋼少之妄說,其癥結所在,皆緣於第十八集團軍及新四軍所屬部隊:一、不守戰區範圍自由行動;二、不遵編制數量自由擴充;三、不服從中央命令破壞行政系統;四、不打敵人專事吞併友軍。以上四端,實為所謂磨擦事件發生之根本,亦即第十八集團軍與新四軍非法行動之事實,若不予以糾正,其將何之成為國民革命軍之革命部隊?除蘇北事件委座已另有命令希切實遵照外,茲奉謝將前經會商並奉核定之中央提示案正式抄達,關於第十八集團軍及新四軍之各部隊,限於電到一個月內,全部開到中央提示案第三問題所規定作戰地境內,並對本問題所示其他各項規定,切實遵行,靜候中央頒發對於執行提示案其他各問題之命令。”
“皓電”提及的衝突
河北地區,第十八集團軍與張蔭梧、鹿鍾麟部之衝突
山西地區,第十八集團軍與閻錫山部之衝突
山東地區,第十八集團軍與石友三部之衝突
山東地區,第十八集團軍與沈鴻烈部之衝突
蘇北地區,新四軍之黃橋事件
責任歸屬
“皓電”將衝突原因歸咎於“第十八集團軍及新四軍所屬部隊:一、不守戰區範圍,自由行動;二、不遵編制數量,自由擴充;三、不服從中央命令,破壞行政系統;四、不打敵人,專事吞友軍。”於是要求“關於第十八集團軍及新四軍之各部隊,限於電到一個月內,全部開到中央提示案第三問題[1]所規定之作戰地境內”。
電報發出後
毛澤東以上述受令者“朱彭葉項”四人名義答覆:“同意將安徽南部的新四軍部隊調到長江以北。”但共產黨新四軍並未如皓電所言立即移防;而衝突仍繼續,最後導致“皖南事變”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