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白城市對殘疾人實行優惠照顧的規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了推進我市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進一步發揚中華民族扶弱助殘的優良傳統,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懷,市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吉林省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作出規定。
條款
一、殘疾人具備從事個體經營條件的,工商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和安排攤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免工商管理費。稅務部門要按國家稅收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貧對象,將扶助殘疾人脫貧納入扶貧規劃,在資金和物資上予以優先安排和照顧,扶持殘疾人脫貧。
三、盲人、聾啞人、肢體重殘人及弱智人就醫時,持殘疾人證件,在導診人員幫助下,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交款、優先取藥。
四、殘疾人恢復和補償功能所需的醫療康復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參加合作醫療的,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屬於本條前項以外情況的在業殘疾人,由其與所在單位按雙方的約定辦理;
(三)未就業的殘疾人,由其法定扶養人所在單位按職工家屬享受醫療費待遇的規定辦理;
(四)屬於本條前三項以外情況的,由本人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五、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並為其提供方便,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殘疾人在乘坐各種公共運輸工具時,憑殘疾人證件優先購票。
六、各類學校應當為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習和生活提供方便。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以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殘疾人的子女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對家庭確有困難的以助學金等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行走不便的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就近入學,不受學區限制;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拒絕接收。
七、各級政府應對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並統籌安排實施,採取切實措施,保證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
八、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九、市、縣(市、區)教育、勞動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創造條件,依靠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
職業技術培訓單位對殘疾學員,按50%收取學費,家庭確有困難的殘疾學員免收學費。
十、殘疾人觀看電影,可憑殘疾人證件免費。
市內各公園對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件免收入園門票;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收門票入園陪護,並準予殘疾人乘坐的非機動車免費通行。
十一、政府有關部門對殘疾人配偶、子女在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方面給予照顧。
十二、對城市房屋拆遷中殘疾人的過渡用房,本人無力解決、單位解決又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周轉用房。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殘疾人並屬於社會救濟對象的,回遷安置時憑有關證明給予照顧。
十三、殘疾人建房不占用耕地面積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減收或免收土地管理費,占耕地建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減稅或免稅。
十四、殘疾職工所在單位,要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殘疾職工在住房、轉正、定級、升級和勞保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視。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應提供社會扶助,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對於農村中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除按有關規定給予救濟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十六、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和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優先安排社會福利機構收養。.
十七、各縣(市、區)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就高執行。
上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