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發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門檻,同時強化了基金退出機制,即發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契約中約定,基金契約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基金契約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基金公司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檔案中,需提交股東、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經理等發起資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及鎖定期限。在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契約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資金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高管或基金經理在份額鎖定期離職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6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為發起式基金推出預留空間。
成立條件
發起式基金不受普通公募基金成立條件限制。基金公司成立發起式基金需在募集資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認購的基金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持有期限不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