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房

語出:《儒林外史》第五回:“知縣準了狀子,發房出了差,來到 嚴 家。”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出堂規》:“審畢,招房即將口供呈堂判日封繳案上,候出審語,發房存案。”

發房
拼音:
解釋:1.謂將案件交給承辦例行公事的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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