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隱私權的原因
病人為何特別需要隱私權的保障呢?學者認為對病人而言,隱私是基於個人對自我的認知,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中。有社會生活自然存在‘隱私’, 而醫療行為又是社會活動的一部,病人當然需要‘隱私’。 ‘醫療隱私權’屬基本人權的一種,對病人隱私的保障,可謂對“人”表示尊重的具體表現。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應保障病人隱私。 所以多數病人就醫行為是基於個人對身體的自主控制,進而提供自身的醫療資料。保障病人隱私的另一層意義,是對個人行使自主權的尊重。由醫病關係來看,醫病之間的信賴是病人提供充分資訊的基本要件。病人期望醫事人員對其資料絕對保密,同時認為法律會給予嚴密規範,因而在需要治療時,願意充分提供個人完整資訊。
病患隱私權的限制
不過病患隱私權並非無限上綱,基於公共衛生及大眾利益考量,病患隱私必須有一定的規範。如何平衡各國政府的公共衛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個人隱私利益的衝突問題,便是維護病人隱私的最大挑戰。原則上視其利益何者較為重大而定,必須個別認定。例如中華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視實際情況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該管主管機關。病人情況有異動時,亦同。第三類傳染病應於1 周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另外中華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因而致死之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規定報告。 醫療(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規定辦理。這些規定都是對病患隱私的限制的例子,西方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
無論如何,作為醫事機構或其署專業工作人員,對於病患隱私及病歷之內容皆不得任意泄露,此為文明國家之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