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性質
異丁胺,分子式為C4H11N,無色液體,有氨的氣味。飽和蒸氣壓(kPa):13.33(18.8℃)。燃燒熱(kJ/mol): 2982.8。引燃溫度(℃):378。爆炸上限%(V/V):9.0。爆炸下限%(V/V):3.4。溶解性:溶於水、乙醇、乙醚、烴類。製備方法
1.由異丁醇與氨作用催化脫水製得醇經氨解反應後可得伯、仲、叔胺的混合產物,三種胺生成的比例與原料、催化劑及反應條件有關。通過調節醇和氨的比例及反應條件,可以得到的所期望的產品比例。2.由異丁醛和氨經催化加氫製得。
3.以溴代異丁烷與對甲苯磺醯胺為原料,經縮合、水解而得。先將對甲苯磺醯胺、溴代異丁烷、乙醇鹼液一起回流4h,回收乙醇至出現結晶,再用鹽酸中和,則析出大量淡黃色結晶,過濾,水洗得縮合物。將縮合物、硫酸和水混合加熱回流10h後,改為蒸餾裝置,加40%液鹼調至鹼性,隨後減壓蒸出粗胺,再粗餾收集66.8-68.8℃餾分即為成品。
主要用途
有機合成原料,用於合成殺蟲劑,也可用作試劑。還用作礦物浮選劑,汽油抗震劑、聚合催化劑和穩定劑等。危害性
健康危害:對呼吸道有刺激性,吸入後引起咳嗽、胸痛;可引起肺水腫。本品有擬交感神經作用,心臟抑制和引起驚厥作用。口服引起噁心、流涎。對眼有強烈刺激性,引起角膜水腫。對皮膚有強烈的刺激性。危險特性: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氧化劑能發生強烈反應。其蒸氣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具有腐蝕性。
應急處理
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用水漱口,給飲牛奶或蛋清。就醫。
消防措施
危險特性: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氧化劑能發生強烈反應。其蒸氣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具有腐蝕性。
有害燃燒產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
滅火方法:噴水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滅火劑: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砂土。用水滅火無效。
泄漏應急處理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儘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溝等限制性空間。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後放入廢水系統。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蓋,降低蒸氣災害。用防爆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操作存儲
操作注意事項:密閉操作,加強通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建議操作人員佩戴導管式防毒面具,穿防毒物滲透工作服,戴橡膠耐油手套。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菸。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防止蒸氣泄漏到工作場所空氣中。避免與氧化劑、酸類接觸。充裝要控制流速,防止靜電積聚。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殘留有害物。
儲存注意事項: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30℃。保持容器密封。應與氧化劑、酸類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採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個體防護
工程控制:生產過程密閉,加強通風。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呼吸系統防護:可能接觸其蒸氣時,佩戴導管式防毒面具。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應該佩戴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
眼睛防護:呼吸系統防護中已作防護。
身體防護:穿防毒物滲透工作服。
手防護:戴橡膠耐油手套。
其他防護:工作現場禁止吸菸、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
運輸信息
包裝方法:小開口鋼桶;安瓿瓶外普通木箱;螺紋口玻璃瓶、鐵蓋壓口玻璃瓶、塑膠瓶或金屬桶(罐)外普通木箱。
運輸注意事項:鐵路運輸時應嚴格按照鐵道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的危險貨物配裝表進行配裝。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夏季最好早晚運輸。運輸時所用的槽(罐)車應有接地鏈,槽內可設孔隔板以減少震蕩產生靜電。嚴禁與氧化劑、酸類、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中途停留時應遠離火種、熱源、高溫區。裝運該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配備阻火裝置,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裝卸。公路運輸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勿在居民區和人口稠密區停留。鐵路運輸時要禁止溜放。嚴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裝運輸。
法律信息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勞發[1992]677號),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GB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3.2類中閃點易燃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