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1992年11月間,留展型利用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投資的石獅市房地產開發公司某分公司開發房地產之機,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9.85萬元,其中留展型分得9.96萬元。
1998年3月起,石獅市國土資源局出租10間店面,收取租金109.5萬元。1999年2月至9月間,留展型主持召開局務會,研究決定將該筆租金中的107.77萬元以獎金、福利之名私分。
2002年、2003年春節,留展型收受某房地產公司以“拜年”名義賄送的港幣總計2萬元,折合人民幣20882元。另外,留展型還濫用職權,將該局綜合樓的住房和21間底層店面分配給幹部、職工,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總計389.4萬元。
人物結局
2004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留展型犯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四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4萬元,追繳被告人留展型違法所得人民幣1204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