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發展
1908年第4屆奧運會列為比賽項目,但被正式承認的50公里和20公里男子競走,分別自1932年第10屆奧運會和1956年第16屆奧運會列入比賽項目。競走起源於英國。19世紀初,英國出現步行比賽的活動。
19世紀末,部分歐洲國家盛行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的競走旅行。1866年英國業餘體育俱樂部舉行首次冠軍賽,距離為7英里。競走分場地競走和公路競走兩種。場地競走設世界紀錄;公路競走因路面起伏等不可控因素較多,成績可比性差,故僅設世界最好成績。運動員行進時,兩腳必須與地面保持不間斷接觸,不準同時騰空,著地的支撐腿膝關節應有一瞬間的伸直,不得彎曲。比賽時,運動員出現騰空或膝關節彎曲,均給予嚴重警告,受3次嚴重警告即取消比賽資格。1908年首次進入奧運會,當時的距離是3500米和10英里。此後幾屆奧運會距離有所不同,有過3000米、10公里等,從1956年奧運會起定為20公里(1956年列入)、50公里(1932年列入)。女子競走於1992年才被列入奧運會,距離為10公里,2000年奧運會改為20公里。
1866年,英國業餘體育俱樂部最早舉行競走冠軍賽,競走的距離是7英里(約11.26公里)。19世紀末葉,歐洲盛行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的城市間競走活動,不久又從歐洲傳到北美洲、大洋洲,以及其他地區的許多國家。初期,競走採取普通走步或任意走的形式,對競走技術沒有嚴格的要求。1906年,在希臘舉行的屆間奧運會上,競走首次列為比賽項目。當時設有1500米和3000米兩個項目。後來幾經變化,從1956年奧運會開始,設20公里競走和50公里競走兩個男子比賽項目。1992年奧運會,女子10公里競走列入正式比賽項目。
比賽方式
兩腳交替走步的田徑運動。比賽在田徑場或公路上進行。在奧運會和重大田徑比賽中男子有20千米、50千競走米公路競走、20千米田徑場地競走;女子有5千米田徑場地競走、10千米公路競走。競走與跑的根本區別在於走步時兩腳必須與地面輪換接觸,不能有騰空階段。
田徑比賽規則規定:每步中,運動員在後腳離地之前,前腳必須著地,腳落地時,該腿必須有一瞬間的伸直。競走運動員在比賽途中,如違犯了上述規定,第一次犯規裁判員舉白旗給競走比賽予警告,若再次犯規,裁判員舉起紅旗,取消其比賽資格。運動員在最後1圈犯規,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或直接取消其比賽資格。腿部動作是競走技術的主要環節。前邁的腿在腳落地時要伸直,用腳跟先著地,這樣可增大步長並能減小著地的制動。隨著另一腿蹬地,身體重心前移,出現了單腿支撐階段。當身體重心移至伸直的支撐腿上時,後腿屈膝擺至體側。在人體經過垂直部位後,支撐腿由全部著地過渡到腳尖,在擺動腿前擺的配合下完成下一步的後蹬。擺動腿隨著骨盆沿身體縱軸的轉動,屈膝前擺,腳離地面始終較低。腿前擺時應柔和地伸直膝關節,小腿依慣性前擺並用足跟著地。此時形成短暫的雙腳支撐姿勢。人體重心在向前運動過程中不應有明顯起伏,當重心投影點與前腿支點一致時,又出現了下一步的垂直姿勢,接著又開始新的用力蹬地動作。運動員應做到步幅大、頻率高,善於協調肌肉的用力和放鬆,走步要樸實、自然,省力而無多餘動作,兩腳落地的足跡應保持在一條直線上。
競走時,運動員軀幹自然伸直或稍前傾。兩臂屈肘約90°,在體側做前後協調有力的擺動,兩臂配合下肢動作調節走的速度,走步時身體重心儘量做向前的直線運動,過大的上下起伏和左右搖擺不利於提高走速,也會消耗較多能量。現代競走技術中的鮮明特點是突出骨盆沿身體縱軸的前後轉動。舉行20千米以上競走比賽時,每隔5千米設一飲料供給站。飲料以橘汁、加糖濃茶、葡萄糖及少量食鹽配成。
競走規則
競走須兩腿互動邁步前進,與地面保持不間斷的接觸。在任何時間都不得兩腳同時離地。每走一步,向前邁進的腳在著地過程中,腿必須有一瞬間的伸直(膝關節不得彎屈)。特別是支撐腿在垂直部位時必須伸直。根據以上規則,要求各個裁判員獨立工作,對較輕犯規應給予警告,有3名裁判員認為該罰掉時,由裁判長通知運動員離開比賽場地。
競走的速度決定於步頻和步長。普通走路每分鐘約走100~120步,競走則達180~200步。普通走路步長約為70~80厘米,而競走步長可達90~110厘米。競走技術與普通走步相比,其特點是骨盆前後轉動大,腰部有一定的扭動,兩臂積極擺動,步幅大、頻率高,身體重心軌跡波動小,移動速度快,動作自然協調,節奏感強,因而輕鬆省力。隨著運動訓練水平的不斷提高,各項競走的走速越來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