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公職時,國家允許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公務員可以辭職,賦予了公務員一定的選擇職業的權利。國家賦予公務員這一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調動、發揮公務員的積極性,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以增加人事管理的生機與活力。
相關介紹
由於公務員的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與眾不同,其實現辭職權的方式和程式與一般公民的辭職不同。公務員的辭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另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還可以根據個人意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