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如下:
甲類:
:1 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乙類:
1 閃點不小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 爆炸下限不小於10% 的氣體
3 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 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 助燃氣體
6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
丙類:
1 閃點不小於60℃的液體
2 可燃固體
丁類:
1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並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生產
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戊類: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