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無宇

田無宇

田無宇,諡號桓,史稱陳桓子、田桓子。是齊國田氏家族的首領之一,為田氏家族第五任首領,承襲父親田文子擔任田氏家族首領。歷仕齊靈公、齊莊公、齊景公三代,妻子是齊靈公和穆孟姬(魯國叔孫僑如之女)的女兒,景公的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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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厲公之子公子完(陳完)在陳國競爭君位失利後,逃到齊國,在齊桓公手下任職並賜給他很多田地,從此陳氏便在齊國立足,亦稱為田氏,田無宇,媯姓,田氏(“田”同“陳”),名無宇,諡號為桓,即田桓子,也稱作陳無宇、陳桓子,春秋時期齊國人,是公子完五世孫,是齊國田氏家族的首領之一。
電視劇《東周列國志》田無宇

生平事跡

前548年,崔杼齊莊公,擁立景公,崔杼和慶封分任右相、左相。齊景公二年(公元前546年)慶乘崔氏內亂,滅崔氏而當國。但耽於酒色.將國政交與其子慶舍,慶氏家臣王何等作亂欲殺慶封為齊莊王報仇,當時田無宇正與慶封田獵,其父陳須無(陳文子)察覺將生事變,派人找藉口將無宇召回。無宇心知肚明,回來的路上破壞了渡船和橋樑,同時,王何等人殺了慶舍,摧毀了慶氏的勢力,慶封打獵歸來才發覺事變,攻城不下,逃亡魯國。此後田桓子的勢力大有增強。
公元前532年,田無宇和鮑國聯合向齊惠公子孫欒氏、高氏進攻,沉重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並領封邑高唐,田氏勢力進一步壯大。此後經其子田乞(田僖子)、其孫田常(田成子)的發展,至其曾孫田盤(田襄子)時就已經控制了齊國政權,基本完成了齊國由姜姓向田姓的轉化。 到了陳完第十代孫田和時,田和自立為齊太公,並受到周天子和諸侯列國的承認,不久,田和廢除齊康公,並把他逐到東海海濱。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田氏代齊”。戰國時田姓齊國成為戰國七雄之一。
田無宇的兒子田乞,在齊景公時任大夫而得寵,齊景公給他賜姓孫氏,就是齊國孫氏的鼻祖,這支齊國孫氏名人輩出。春秋末,有大軍事家孫武,著有《孫子兵法》;戰國時,有大軍事家孫臏,為齊國軍師,著有《孫臏兵法》。後世還有三國時期東吳政權孫氏,孫權就是孫武的後代。

《史記》原文

田敬仲完世家第十六
陳完者,陳厲公他之子也。完生,周太史過陳,陳厲公使卜完,卦得觀之否:「是為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此其代陳有國乎?不在此而在異國乎?非此其身也,在其子孫。
若在異國,必姜姓。姜姓,四岳之後。物莫能兩大,陳衰,此其昌乎?」
厲公者,陳文公少子也,其母蔡女。文公卒,厲公兄鮑立,是為桓公。桓公與他異母。及桓公病,蔡人為他殺桓公鮑及太子免而立他,為厲公。厲公既立,娶蔡女。蔡女淫於蔡人,數歸,厲公亦數如蔡。桓公之少子林怨厲公殺其父與兄,乃令蔡人誘厲公而殺之。林自立,是為莊公。故陳完不得立,為陳大夫。厲公之殺,以淫出國,故春秋曰「蔡人殺陳他」,罪之也。
莊公卒,立弟杵臼,是為宣公。宣公二十一年,殺其太子禦寇。禦寇與完相愛,恐禍及己,完故奔齊。齊桓公欲使為卿,辭曰:「羈旅之臣幸得免負檐,君之惠也,不敢當高位。」桓公使為工正。齊懿仲欲妻完,卜之,占曰:「是謂鳳皇於蜚,和鳴鏘鏘。有媯之後,將育於姜。五世其昌,並於正卿。八世之後,莫之與京。」卒妻完。完之奔齊,齊桓公立十四年矣。
完卒,謚為敬仲。仲生孟夷。敬仲之如齊,以陳字為田氏。
田孟夷生湣孟莊,田湣孟莊生文子須無。田文子事齊莊公。
晉之大夫欒逞作亂於晉,來奔齊,齊莊公厚客之。晏嬰與田文子諫,莊公弗聽。
文子卒,生桓子無宇。田桓子無宇有力,事齊莊公,甚有寵。
無宇卒,生武子開與釐子乞。田釐子乞事齊景公為大夫,其收賦稅於民以小斗受之,其稟予民以大斗,行陰德於民,而景公弗禁。由此田氏得齊眾心,宗族益彊,民思田氏。
晏子數諫景公,景公弗聽。已而使於晉,與叔向私語曰:“齊國之政卒歸於田氏矣。” 晏嬰卒後,范、中行氏反晉。晉攻之急,范、中行請粟於齊。田乞欲為亂,樹黨於諸侯,乃說景公曰:「范、中行數有德於齊,齊不可不救。」齊使田乞救之而輸之粟。

《左傳》原文

襄公六年

十一月,齊侯滅萊,萊恃謀也。於鄭子國之來聘也,四月,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甲寅,堙之環城,傅於堞。及杞桓公卒之月,乙未,王湫帥師及正輿子、棠人軍齊師,齊師大敗之。丁未,入萊。萊共公浮柔奔棠。正輿子、王湫奔莒,莒人殺之。四月,陳無宇獻萊宗器於襄宮。晏弱圍棠,十一月丙辰,而滅之。遷萊於郳。高厚、崔杼定其田。

襄公二十四年

夏,楚子為舟師以伐吳,不為軍政,無功而還。
齊侯既伐晉而懼,將欲見楚子。楚子使薳啟強如齊聘,且請期。齊社,搜軍實,使客觀之。陳文子曰:“齊將有寇。吾聞之,兵不戢,必取其族。”
秋,齊侯聞將有晉師,使陳無宇従薳啟強如楚,辭,且乞師。崔杼帥師送之,遂伐莒,侵介根。
會於夷儀,將以伐齊,水,不克。
冬,楚子伐鄭以救齊,門於東門,次於棘澤。諸侯還救鄭。晉侯使張骼、輔躒致楚師,求御於鄭。鄭人卜宛射犬,吉。子大叔戒之曰:“大國之人,不可與也。”對曰:“無有眾寡,其上一也。”大叔曰:“不然,部婁無松柏。”二子在幄,坐射犬於外,既食而後食之。使御廣車而行,己皆乘乘車。將及楚師,而後従之乘,皆踞轉而鼓琴。近,不告而馳之。皆取胄於櫜而胄,入壘,皆下,搏人以投,收禽挾囚。弗待而出。皆超乘,抽弓而射。既免,復踞轉而鼓琴,曰:“公孫!同乘,兄弟也。胡再不謀?”對曰:“曩者志入而已,今則怯也。”皆笑,曰:“公孫之亟也。”
楚子自棘澤還,使薳啟強帥師送陳無宇。

襄公二十八年

齊莊封好田而耆酒,與慶舍政。則以其內實遷於盧蒲弊氏,易內而飲酒。數日,國遷朝焉。使諸亡人得賊者,以告而反之,故反盧蒲癸。癸臣子之,有寵,妻之。慶舍之士謂盧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余辟,余獨焉辟之?賦詩斷章,余取所求焉,惡識宗?”癸言王何而反之,二人皆嬖,使執寢戈,而先後之。
公膳,日雙雞。饔人竊更之以鶩。御者知之,則去其肉而以其洎饋。子雅、子尾怒。慶封告盧蒲弊。盧蒲弊曰;“譬之如禽獸,吾寢處之矣。”使析歸父告晏平仲。平仲曰:“嬰之眾不足用也,知無能謀也。言弗敢出,有盟可也。”子家曰:“子之言云,又焉用盟?”告北郭子車。子車曰:“人各有以事君,非佐之所能也。”陳文子謂桓子曰:“禍將作矣!吾其何得?”對曰:“得慶氏之木百車於莊。”文子曰:“可慎守也已!”
盧蒲癸、王何卜攻慶氏,示子之兆,曰:“或卜攻仇,敢獻其兆。”子之曰:“克,見血。”冬十月,慶封田於萊,陳無宇従。丙辰,文子使召之。請曰:“無宇之母疾病,請歸。”慶季卜之,示之兆,曰:“死。”奉龜而泣。乃使歸。慶嗣聞之,曰:“禍將作矣!謂子家:“速歸!禍作必於嘗,歸猶可及也。”子家弗聽,亦無悛志。子息曰:“亡矣!幸而獲在吳、越。”陳無宇濟水而戕舟發梁。盧蒲姜謂癸曰:“有事而不告我,必不捷矣。”癸告之。姜曰:“夫子愎,莫之止,將不出,我請止之。”癸曰:“諾。”十一月乙亥,嘗於大公之廟,慶舍蒞事。盧蒲姜告之,且止之。弗聽,曰:“誰敢者!”遂如公。麻嬰為屍,慶圭為上獻。盧蒲癸、王何執寢戈。慶氏以其甲環公宮。陳氏、鮑氏之圉人為優。慶氏之馬善驚,士皆釋甲束馬而飲酒,且觀優,至於魚里。欒、高、陳、鮑之徒介慶氏之甲。子尾抽桷擊扉三,盧蒲癸自後刺子之,王何以戈擊之,解其左肩。猶援廟桷,動於甍,以俎壺投,殺人而後死。遂殺慶繩、麻嬰。公懼,鮑國曰:“群臣為君故也。”陳須無以公歸,稅服而如內宮。
慶封歸,遇告亂者,丁亥,伐西門,弗克。還伐北門,克之。入,伐內宮,弗克。反,陳於岳,請戰,弗許。遂來奔。獻車於季武子,美澤可以鑒。展莊叔見之,曰:“車甚澤,人必瘁,宜其亡也。”叔孫穆子食慶封,慶封汜祭。穆子不說,使工為之誦《茅鴟》,亦不知。既而齊人來讓,奔吳。吳句余予之朱方,聚其族焉而居之,富於其舊。子服惠伯謂叔孫曰:“天殆富淫人,慶封又富矣。”穆子曰:“善人富謂之賞,淫人富謂之殃。天其殃之也,其將聚而殲旃?”
癸巳,天王崩。未來赴,亦未書,禮也。
崔氏之亂,喪群公子。故鉏在魯,叔孫還在燕,賈在句瀆之丘。及慶氏亡,皆召之,具其器用而反其邑焉。與晏子邶殿,其鄙六十,弗受。子尾曰:“富,人之所欲也,何獨弗欲?”對曰:“慶氏之邑足欲,故亡。吾邑不足欲也。益之以邶殿,乃足欲。足欲,亡無日矣。在外,不得宰吾一邑。不受邶殿,非惡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夫民生厚而用利,於是乎正德以幅之,使無黜嫚,謂之幅利。利過則為敗。吾不敢貪多,所謂幅也。”與北郭佐邑六十,受之。與子雅邑,辭多受少。與子尾邑,受而稍致之。公以為忠,故有寵。
釋盧蒲弊於北竟。求崔杼之屍,將戮之,不得。叔孫穆子曰:“必得之。武王有亂臣十人,崔杼其有乎?不十人,不足以葬。”既,崔氏之臣曰:“與我其拱璧,吾獻其柩。”於是得之。十二月乙亥朔,齊人遷莊公,殯於大寢。以其棺屍崔杼於市,國人猶知之,皆曰:“崔子也。”

昭公七年

年春,王正月,暨齊平,齊求之也。癸巳,齊侯次於虢。燕人行成,曰:“敝邑知罪,敢不聽命?先君之敝器,請以謝罪。”公孫皙曰:“受服而退,俟釁而動,可也。”二月戊午,盟於濡上。燕人歸燕姬,賂以瑤瓮、玉櫝、斗耳,不克而還。
楚子之為令尹也,為王旌以田。芋尹無宇斷之,曰:“一國兩君,其誰堪之?”及即位,為章華之宮,納亡人以實之。無宇之閽入焉。無宇執之,有司弗與,曰:“執人於王宮,其罪大矣。”執而謁諸王。王將飲酒,無宇辭曰:“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故《詩》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今有司曰:‘女胡執人於王宮?’將焉執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區之法,曰:‘盜所隱器,與盜同罪’,所以封汝也。若従有司,是無所執逃臣也。逃而舍之,是無陪台也。王事無乃闕乎?昔武王數紂之罪,以告諸侯曰:‘紂為天下逋逃主,萃淵藪’,故夫致死焉。君王始求諸侯而則紂,無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盜有所在矣。”王曰:“取而臣以往,盜有寵,未可得也。”遂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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