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隨著“二胎政策”開放,一些地方的生育高峰已經開始顯現。長春市民鄭女士到一家單位應聘時,被告知如果想要孩子,必須提前一年跟單位申請,單位則根據每個人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員工生育時間表”,避免讓員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懷孕,影響正常的工作。石家莊某保險公司的銷售負責人張昊也表示,他在2015年年末便被迫制定了“員工生育計畫表”,讓職工的生育時間儘量能夠錯峰,也實屬無奈。他們部門做電話銷售,一共26個人,19個女的,現在5個懷孕,都是2016年的預產期。這嚴重影響了工作,所以做個計畫表,讓大家生育時間錯開,超過35歲的高齡先緊著來,年齡小的往後等等,都扎堆生孩子,工作誰乾。
原因
鄭女士應聘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稱,“出台這個政策,我們也很無奈。二孩政策放開後,作為企業管理方,不得不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所以只能醜話說到前面了。”
企業給員工制定生育時間表也有自己的“無奈”,不能一味地指責。女員工懷孕生育會影響企業的正常工作,如今全面二孩政策落地,頭胎加上二胎,企業的壓力會更大。大企業或許還可以對人員進行內部調配,但小企業尤其是女員工比例較高的單位恐怕就難以承受了。因而,我們在強調保護女性生育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這個現實。
合法性
二胎讓頭胎,半年懷孕時間,懷不上就等下一輪。且不說懷孕並非想懷就一定能懷得上,用人單位這樣的內部規定,顯然與國家全面放開二孩、取消兩個孩子以內生育審批的政策方向相左。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員工要不要生育,何時生育,都不需要提前申請以獲得所在單位的批准。
2015年1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對全面兩孩實施後可能遇到的疑問予以進一步明確。根據決定,我國將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然而,一些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設“二孩時間表”,要求職工在規定時間內懷孕生育,這是對職工生育權的侵害,與國家全面兩孩政策背道而馳。
弊端
國家提倡生育兩孩,一對夫婦願意生兩孩是對國家政策的回響和支持,他們什麼時候生育,應由他們自主安排,企業設“二孩時間表”是霸王條款,存在不少弊端:
第一,懷孕生育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可能誰想懷就能懷、想生就能生;
第二,生育兩孩的婦女大多年齡偏大甚至屬於高齡,等不起、拖不起;
第三,人的安全永遠放在第一位,婦女生育孩子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必須放在企業經濟效益之前,不能本末倒置。
建議
面對可能到來的生育高峰,用人單位的崗位安排和績效管理問題如何解決,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對此,有人認為協商才是唯一的工作方法,但是,只限於向企業和員工尋求解決方案恐怕不是治本之策。政府應該想辦法在企業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對女職工權益實行制度兜底。比如,完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設計,制定生育保險制度,讓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對保障女職工生育權的企業,給予財政補助等。真正合理分配責任,把保護女職工的生育權落到實處,才是長遠之策。其實,不僅是企業,醫院、學校等方面都將因全面二孩而面臨考驗。在當前這個緩衝期,相關政策的協同調整與配套措施還沒有到位,但是在此之前,企業有義務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讓二孩政策真正惠及每一個家庭,不能搞“懷孕要提前申請”這樣給國家政策落實增加阻力的內部規定。對於限制甚至剝奪員工合法生育權的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