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有機肥

生物有機肥

生物有機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複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生物有機肥的標識、包裝、運輸和貯藏應符合NY/T 798—2004中第7章的規定。生物有機肥中的有益微生物進入土壤後與土壤中微生物形成相互間的共生增殖關係,抑制有害菌生長並轉化為有益菌,相互作用,相互促進,起到群體的協同作用,有益菌在生長繁殖過程中產生大量的代謝產物,促使有機物的分解轉化,能直接或間接為作物提供多種營養和刺激性物質,促進和調控作物生長。

基本信息

種類

農家肥:堆肥,沼渣等。

商品生物有機肥:商品化生產的生物有機肥。即農家肥商品化生產後的產物。

有機肥加微生物菌劑,每克含菌大於500萬功能菌。

優點

1生物有機肥與化肥相比:

1)生物有機肥營養元素齊全;化肥營養元素只有一種或幾種。

2)生物有機肥能夠改良土壤;化肥經常使用會造成土壤板結。

3)生物有機肥能提高產品品質;化肥施用過多導致產品品質低劣。

4)生物有機肥能改善作物根際微生物群,提高植物的抗病蟲能力;化肥則是作物微生物群體單一,易發生病蟲害。

5)生物有機肥能促進化肥的利用,提高化肥利用率;化肥單獨使用易造成養分的固定和流失。

2生物有機肥與精製有機肥相比:

精製有機肥是畜禽糞便經過烘乾、粉碎後包裝出售的商品有機肥。

1)生物有機肥完全腐熟,不燒根,不爛苗;精製有機肥未經腐熟,直接使用後在土壤里腐熟,會引起燒苗現象。

2)生物有機肥經高溫腐熟,殺死了大部分病原菌和蟲卵,減少病蟲害發生;精製有機肥未經腐熟,在土壤中腐熟時會引來地下害蟲。

3)生物有機肥中添加了有益菌,由於菌群的占位效應,減少病害發生;精製有機肥由於高溫烘乾,殺死了裡面的全部微生物。

4)生物有機肥養分含量高;精製有機肥由於高溫處理,造成了養分損失。

5)生物有機肥經除臭,氣味輕,幾乎無臭;精製有機肥未經除臭,返潮即出現惡臭。

3生物有機肥與農家肥的區別:

1)生物有機肥完全腐熟,蟲卵死亡率達到95%以上;農家肥堆放簡單,蟲卵死亡率低。

2)生物有機肥無臭;農家肥有惡臭。

3)生物有機肥施用方便,均勻;農家肥施用不方便,肥料施用不均勻。

4生物有機肥與生物菌肥的區別:

1)生物有機肥價格便宜,每噸在1000多元左右;生物菌肥價格昂貴,每噸上萬元。

2)生物有機肥含有功能菌和有機質,能改良土壤促進被土壤固定養分的釋放;生物菌肥只含有功能菌,通過功能菌來促進土壤固定肥料的利用。

3)生物有機肥的有機質本身就是功能菌生活的環境,施入土壤後容易存活;而生物菌肥的功能菌可能不適合有的土壤環境。

標準

2005-01-04發布2005-0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

前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農業部微生物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土壤肥料

研究所。

生物有機肥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有機肥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藏。

本標準適用於生物有機肥。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8170—1987數值修約規則

GB18877—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GB/T1250-1989極限數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19524.1—2004肥料中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GB/T19524.2—2004肥料中蛔蟲卵死亡率的測定

NY525—2002有機肥料

NY/T798—2004複合微生物肥料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複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4要求

4.1菌種

使用的微生物菌種應安全、有效,有明確來源和種名,本標準採用廣州益元生物科技菌種。

4.2外觀(感官):粉劑產品應鬆散、無惡臭味;顆粒產品應無明顯機械雜質、大小均勻、無腐敗味。

4.3技術指標

生物有機肥產品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生物有機肥產品技術要求

項目粉劑顆粒

有效活菌數(cfu),億/g≥0.200.20

有機質(以乾基計),%≥25.025.0

水分,%≤30.015.0

pH值5.5~8.55.5~8.5

糞大腸菌群數,個/g(mL)≤100100

蛔蟲卵死亡率,%≥9595

有效期,月≥66

4.4生物有機肥產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標應符合NY/T798—2004中4.2.3的規定。

4.5若產品中加入無機養分,應明示產品中總養分含量,以(NP2O5K2O)總量表示。

5抽樣方法

對每批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過程應避免雜菌污染。

5.1抽樣工具

抽樣前預先備好無菌塑膠袋(瓶)、金屬勺、剪刀、抽樣器、封樣袋、封條等工具。

5.2抽樣方法和數量

在產品庫中抽樣,採用隨機法抽取。抽樣以袋為單位,隨機抽取5~10袋。在無菌條件下,從每袋中取樣200~300g,然後將所有樣品混勻,按四分法分裝3份,每份不少於500g。

6試驗方法

6.1外觀

用目測法測定:取少量樣品放在白色搪瓷盤(或白色塑膠調色板)中,仔細觀察樣品的形狀、質地,應符合4.2的要求。

6.2有效活菌數測定

應符合NY/T798—2004中5.3.2的規定。

6.3有機質的測定

應符合NY525—2002中5.2的規定。

6.4水分測定

應符合NY/T798—2004中5.3.5的規定。

6.5pH值測定

應符合NY/T798—2004中5.3.7的規定。

6.6糞大腸菌群數的測定

應符合GB/T19524.1—2004的規定。

6.7蛔蟲卵死亡率的測定

應符合GB/T19524.2—2004的規定。

6.8As、Cd、Pb、Cr、Hg的測定

應符合GB18877—2002中5.12~5.17的規定。

6.9NP2O5K2O含量測定

應符合NY525—2002中5.3~5.5的規定。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7.1.1出廠檢驗(交收檢驗)

產品出廠時,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表1進行檢驗,檢驗合格並簽發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出廠檢驗時不檢有效期。

7.1.2型式檢驗(例行檢驗)

一般情況下,一個季度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鑑定;

b)產品的工藝、材料等有較大更改與變化;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抽查。

7.2判定規則

本標準中產品技術指標的數字修約應符合GB8170的規定;產品質量合格判定應符合GB/T1250中修約值比較法的規定。

具下列任何一條款者,均為合格產品

a)產品全部技術指標都符合標準要求;

b)在產品的外觀、pH值、水分檢測項目中,有1項不符合標準要求,而產品其它各項指標符合標準要求。

具下列任何一條款者,均為不合格產品

a)產品中有效活菌數不符合標準要求;

b)有機質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

c)糞大腸菌群數不符合標準要求;

d)蛔蟲卵死亡率不符合標準要求;

e)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

f)產品的外觀、pH值、水分檢測項目中,有2項以上不符合標準要求。

8標識、包裝、運輸和貯藏

生物有機肥的標識、包裝、運輸和貯藏應符合NY/T798—2004中第7章的規定。

生物有機肥的製作方法

可根據當地的原料進行製作,如城市生活垃圾和各種農作物秸稈、樹葉雜草、瓜藤、稻草、松殼、花生殼、鋸木屑、穀殼粉、統糠、水果渣、乾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澱粉渣、木薯渣、檸檬酸渣、醬油渣、味素渣、粉渣、豆腐渣、藥渣、油渣、油餅粕、糠麩、棉菜粕、霉變飼料、污泥、糖廠啤酒廠渣泥、屠宰下腳料、潲(泔)水、剩飯菜、人動物糞便等廢棄物。發酵肥料操作過程:

1、菌種一般用量為0.2%--0.5%。

2、原輔料及要求:主要物料:水果渣、乾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澱粉渣、木薯渣、檸檬酸渣、醬油渣、味素渣、粉渣、豆腐渣、藥渣、油渣、油餅粕、糠麩、棉菜粕、霉變飼料、污泥、糖廠啤酒廠渣泥、屠宰下腳料、潲(泔)水、剩飯菜、人動物糞便等大宗物料。輔料:各種農作物秸稈、樹葉雜草、瓜藤、稻草、松殼、花生殼、鋸木屑、穀殼粉、統糠等乾燥、粉碎、高碳即可。

3、原輔料配比:主料∶輔料=5:1-3:1。

4、水分控制在60-65%,手抓物料成團剛好出水。

5、按要求將菌種、主料和輔料全部混合均勻。

6、環境溫度15℃以上,一次堆料不少於4方,堆成寬1.5~2米、高0.6米左右、長度不限的堆,並用棍在堆內打通氣孔。

7、堆溫升至50℃時開始翻倒,每天一次,如堆溫超過65℃,再加次翻倒。溫度控制在70℃以下,溫度太高對養分有影響。

8、腐熟標誌:堆溫降低,物料疏鬆,無物料原臭味,稍有氨味,堆內產生白色菌絲。

9、腐熟的原肥:直接使用,生產商品有機肥、生物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生物有機無機復混肥等。

注意:①視水分多少增減配比,發酵混合物的總水分應控制在60~65%。過高過低均不利於發酵,水過少,發酵慢;水過多會導致通氣差、升溫慢並產生臭味。水分合適與否判斷辦法:手緊抓一把物料,指縫見水印但不滴水,落地即散。②如果按每噸添加1公斤尿素或10公斤過磷酸鈣發酵效果更好。

生物有機肥的功效

調理土壤、激活土壤中微生物活躍率、克服土壤板結、增加土壤空氣通透性。減少水分流失與蒸發、減輕乾旱的壓力、保肥、減少化肥、減輕鹽鹼損害,在減少化肥用量或逐步替代化肥的情況下,提高土壤肥力,使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蔬菜類、瓜果類大幅度增產。提高農產品品質、果品色澤鮮艷、個頭整齊、成熟集中,瓜類農產品含糖量、維生素含量都有提高,口感好,有利於擴大出口,提高售價。改善作物農藝性狀、使作物莖桿粗壯,葉色濃綠,開花提前,做果率高,果實商品性好,提早上市時間。增強作物抗病性和抗逆性、減輕作物因連作造成的病害和土傳性病害,降低發病率;對花葉病、黑脛病、炭疽病等的防治都有較好的效果,同時增強作物對不良環境的綜合防禦能力。化肥施入量的減少,相應地減少了農產品中硝酸鹽的含量。試驗證明,生態有機肥可使蔬菜硝酸鹽含量平均降低48.3--87.7%,氮、磷、鉀含量提高5--20%,維生素C增加,總酸含量降低,還原糖增加,糖酸比提高,特別是對西紅柿、生菜、黃瓜等能明顯改善生食部分的品味。所以說,用了生態有機肥,農產品葉色鮮嫩,滋味甘美,更好吃了。

特點

生物有機肥營養元素齊全,能夠改良土壤,改善使用化肥造成的土壤板結。改善土壤理化性狀,增強土壤保水、保肥、供肥的能力。生物有機肥中的有益微生物進入土壤後與土壤中微生物形成相互間的共生增殖關係,抑制有害菌生長並轉化為有益菌,相互作用,相互促進,起到群體的協同作用,有益菌在生長繁殖過程中產生大量的代謝產物,促使有機物的分解轉化,能直接或間接為作物提供多種營養和刺激性物質,促進和調控作物生長。提高土壤孔隙度、通透交換性及植物成活率、增加有益菌和土壤微生物及種群。同時,在作物根系形成的優勢有益菌群能抑制有害病原菌繁衍,增強作物抗逆抗病能力降低重茬作物的病情指數,連年施用可大大緩解連作障礙。減少環境污染,對人、畜、環境安全、無毒,是一種環保型肥料。

原料

生物有機肥的生產原料很多,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農業廢料

比如秸稈、豆粕、棉粕等。

畜禽糞便

比如雞糞、牛羊馬糞、兔糞;

工業廢料

比如酒糟、醋糟、木薯渣、糖渣、糠醛渣等;

生活垃圾

比如餐廚垃圾等;

城市污泥

比如河道淤泥、下水道淤泥等。

植物產物

比如竹粉,竹炭,竹灰,秸稈炭,草木灰等。

生產工藝

生物有機肥的生產工藝主要是其中有機肥從生產原料到半成品的生產工藝。

在生產上主要套用的生產工藝有兩種,一種是平麵條垛式堆肥工藝,一種是槽式好氧發酵工藝。此外,實驗室小規模試製還有採用密封箱/罐式發酵。

1、平麵條垛式堆肥工藝。

生產流程圖:原料處理--加菌--混合--建跺--翻堆--二次加菌--混合--檢驗--包裝--出廠

優點:投資小、工藝相對簡單

缺點:占地面積大、腐熟不徹底、二次污染嚴重。

2、槽式好氧發酵工藝。

生產流程圖:原料處理--加菌--混合--入槽--翻堆--二次加菌--混合--檢驗--包裝--出廠

優點:腐熟徹底、產品質量高、二次污染小

缺點:設備投入大、投資大

其它相關

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科學調整農業施肥結構,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機肥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一)有機肥料

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三)生物有機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複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三、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四、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一)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複印件。

2.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複印件。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後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所提供的肥料登記證、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失效的,應停止其享受免稅資格,恢復照章徵稅。

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述檔案已經部分停止執行,最新檔案應以國稅函【2008】1020號批覆為準。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