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污染者治理”,這一原則往往表述為“污染者付費”,生活垃圾污染的初始產生源——生活垃圾產生者應承擔垃圾處理費用。
國內外現狀
長期以來,生活垃圾處理費用都是由政府財政支出,這種方式不能直接體現“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同時也不能對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髮揮有效的作用,不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通過用戶收費、產品收費、填埋稅等收費政策促進垃圾產生者以及商品生產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是國外生活垃圾減量化的重要管理政策之一。
我國目前也正在穩步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2002年6月,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對建立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通知,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以戶或居民人數為單位收取;為充分體現“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和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通知要求“具備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計收垃圾處理費”。
徵收方式
由於生活垃圾產生量計量困難、徵收成本較高,目前很少採用按生活垃圾產生量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大多採用定額制,即以戶或人數為計量依據徵收固定額度的垃圾處理費。目前各地區對居民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方式主要是兩種:一種是將垃圾處理費附征於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收費,按照居民消耗的水、電或燃氣數量作為計算依據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另一種是通過居民自治組織或者物業管理機構直接向公眾收取垃圾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