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

(市政管理局 市物價局 2004年8月12日)
第一條
第二條 取消現行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有償服務收費項目,統一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戶收7元,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戶收9元。
第四條 2006年12月31日前暫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暫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區內租屋居住的暫住居民,從入住的當月計收。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按在職人員計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單位支付。
其中,大中專院校、中國小、幼稚園、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自辦工廠、商店、賓館、招待所等經營性產業產生的垃圾)、部隊按垃圾量每噸29.5元計收。
第六條 餐飲、娛樂業、商場每日產生的垃圾量按桶(籮)計收,每桶(籮)收3.5元,一桶(籮)的標準量為25公斤,不足半桶(籮)(13公斤)的減半收費,半桶(籮)以上按一桶(籮)計收。
第七條 市場攤點(含流動攤點)按經營天數計算,每天收1元。市場內的攤點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核定後,委託市場開發主體統一代收後集中交納。
第八條 美容美髮店、百貨門市部經營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戶收25元;經營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以每超過10平方米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3元。
第九條 旅宿業按床位計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條 生產加工企業按垃圾量計算,每噸收70元,由環境衛生管理處與企業雙方協商簽訂契約,按契約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計收。
第十一條 市區內的經營性客運交通運輸工具(如客運船舶、汽車、飛機等)按座位數計算,每月每座收1元,經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核定後,委託所屬的客運運輸企業統一代收後集中交納。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渣土)運到垃圾處理場處理的,每噸收16元。
第十三條 其他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每人每月收2.5元,由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必須使用環衛專用車輛運輸,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運生活垃圾到垃圾處理場。
第十五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可委託市自來水公司或其他單位以代扣代繳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委託代收單位,允許從其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2%的手續費。
第十六條 有獨立水錶的居民住戶,由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費中代扣代繳垃圾處理費;共用水錶的居民住戶,由社區居委會協助,經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核定戶數後,由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費中代扣代繳垃圾處理費。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社區居委會協助,經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核定後,委託小區物業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垃圾處理費。
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個體經營戶經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核定每月應收的垃圾處理費標準後,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費中代扣代繳垃圾處理費。
第十七條 低保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殘疾人持《殘疾證》,夫妻雙方均下崗或失業的居民戶、下崗或失業人員單身家庭戶持《下崗證》或《失業證》和《戶口薄》,五保戶、孤寡老人持《社區居委會證明》,經所在社區居委會核准後,由社區居委會統一到市政管理局審批。經市政管理局審批核發減免憑證後,按每戶每月3元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市政管理局實行每半年審批一次。
第十八條 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持《下崗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經市政管理局審批,可減半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市政管理局實行每半年審批一次。
第十九條 收費單位和收費人員必須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實行憑證收費。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時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
第二十條 收費單位必須在當月28日前將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交到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並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戶、暫住居民、個體經營戶、企事業單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如有變動的,由收費單位或收費人員向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申請覆核,及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個體經營戶、住戶應自覺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拒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收費主體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三條 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款項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支出。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對垃圾處理各種作業服務的實際費用和編制的預算進行審核後,按照規定報請市財政局審批撥款。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市物價、財政部門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和不按規定列支使用的,要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管理局和市物價局共同負責解釋。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梧州市物價局
關於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中
第八條百貨門市部的解釋
為正確適用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保障我市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相關的法律規定,現解釋如下:
《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八條中所稱的百貨門市部是指對外經營、出售商品、租賃、維修及加工服務的經營性店鋪;包括日用百貨商店,士多店,日雜門市部,書屋(店),電動工具出租、出售商店,水果攤檔,彩票銷售店,廢品收購店,乾洗店,裁縫店,車輛配件出售商店,車輛維修、清洗、美容店(點),鋼、鐵、鋁合金等有色金屬銷售、加工店(點),電器維修店,通訊器材及通訊業務經營店等。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
梧州市物價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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