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政綜〔2011〕178號
延平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大中專院校,各大企業: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補充通知》等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平市延平區城區範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南平市延平區城區範圍內所有單位及居民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建築垃圾和其他危險廢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以及垃圾無害化處理全過程所發生的運行和管理費用,不包括單位內部清掃收集和街道、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以及“門前三包”等費用。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承擔。專項用於補償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中轉、運輸和消納處置的成本,不足部分由南平市、延平區兩級財政承擔。
凡在南平市延平區城區範圍內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 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和監督,積極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鼓勵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資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逐步實現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資源化和減量化。
第七條 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南平市延平區城區範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站具體負責日常徵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下列規定與相關單位簽定委託代收協定,委託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與南平市供排水公司確立供用水契約關係的用戶,由市供排水公司負責代收,代收手續費由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徵收額的5%向市財政申報,南平市財政審核撥付;
(二)自備水源的單位或個人,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站負責徵收;
(三)自收自運至垃圾處理廠的單位或個人,由垃圾處理廠負責計量,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站負責徵收;
(四)外來暫住人口以及供水區外、自備水源的繳費對象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所在的村(居)委會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收手續費由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徵收額的8%向市財政申報,市財政審核撥付;
第十一條 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與委託收費單位簽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託代收協定,內容包括:
(一)委託部門和代收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用的標準;
(四)代收垃圾處理費上繳財政專戶的程式;
(五)代催、代收欠費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居民戶和外來暫住人員實行定額徵收。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獨立租住的外來暫住人員視同常住人口)每戶每月徵收9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5元,由居委會代征4元用於袋裝垃圾收集費用);集體宿舍、單身公寓以及其他外來暫住人員每人每月徵收3元。
2.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獨立租住的外來暫住人員視同常住人口)每戶每月徵收12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7元,由居委會代征5元用於袋裝垃圾收集費用);集體宿舍、單身公寓以及其他外來暫住人員每人每月徵收4元。
3.2016年1月起,常住人口(家庭獨立租住的外來暫住人員視同常住人口)每戶每月徵收15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9元,由居委會代征6元用於袋裝垃圾收集費用);集體宿舍、單身公寓以及其他外來暫住人員每人每月徵收5元。
城市居民戶月用水量少於1噸的,該用戶生活垃圾處理費暫予以免徵。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以及農貿市場從垃圾運輸到處置環節的費用,按其用水量實行“水消費係數法”徵收。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和社會團體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0.37元;農貿市場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1.45元;商業企業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0.96元;其他企業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0.37元。
2.2013年1月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部隊和社會團體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0.45元;農貿市場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1.90元;商業企業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1.15元;其他企業按其用水量每噸徵收0.45元。
(三)漂染、單一性經營的游泳場館、洗車場、啤酒廠、純淨水加工廠等特殊用水群體從垃圾運輸到處置環節的費用,按其生活垃圾實際產生量實行計量徵收。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每噸垃圾徵收101.41元。
2.2013年1月起,每噸垃圾徵收121.41元。
(四)工業企業按照上年年末在單位發放工資的人數(含契約工、臨時工、聘用人員)每人每月3元標準計征。
(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以及農貿市場垃圾處理費按處理環節不同收取:
1.自行清運垃圾至垃圾處理廠,每噸垃圾處理費按政府與垃圾處理廠簽訂的處理費標準徵收;
2.委託清運至垃圾處理廠的,每噸垃圾除按政府與垃圾處理廠簽訂的處理費標準徵收處理費外,加收61.41元的運輸費。
第十三條 烈屬、五保戶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特困戶,持民政部門有效證件予以免徵。
城市消防、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生產用水予以免徵。
用水量大,產生垃圾少的單位,可向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報,由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南平市物價局備案後執行。
第十四條 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交市財政,支出由南平市財政列入部門綜合預算,專項用於支付垃圾收集、中轉運輸和消納處置設施的改造、建設、運營管理費用等。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侮辱、毆打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人員或阻撓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部門、受委託代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有專用票據、收費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改變收費範圍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南政〔2002〕綜2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