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
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報告
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印發《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報告、核查和評估辦法》的通知
法規信息
建城[2009]2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要求,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管理與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報告、核查和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有關情況請及時與我部城市建設司聯繫。
附屬檔案: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報告、核查和評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管理與監督,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實施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的信息報告、核查、評估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是指設市城市(含區)、縣城生活垃圾填埋場、堆肥廠、焚燒處理廠及其他處理方式的處理(場)(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廠”)及生活垃圾中轉站。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平台建設,負責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和運營的信息分析、總體評估和通報工作,對各地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專項督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中心負責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升級,以及上報信息匯總分析和用戶服務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的信息報告的督促、核查工作,並利用信息系統對本地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
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的住房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信息的統計、整理和上報,以及生活垃圾處理運營信息報告的核實和督促工作。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的信息報告、核查、評估等工作應當堅持全面覆蓋、責任明確、上下聯動、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信息準確、渠道暢通、報送及時、核查規範、評估科學、調控有力。
第五條
信息系統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重點報告城鎮生活垃圾廠數量、生活垃圾轉運站數量、生活垃圾清運量、處理量、處理方式、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和運營投入等情況。
(二)規劃、在建項目信息。重點報告規劃項目規模、規劃投資、進度以及已開工建設項目設計規模、處理方式、建設進度等情況。
(三)已投入運營項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處理廠基本情況、處理方式、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等。運行信息包括垃圾處理量、滲濾液處理量、運行天數、運行成本等。
第六條
城鎮住房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和在建項目信息的報告。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為月報,於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的信息,在建項目建設信息為季報,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負責已投入運行項目信息的報告工作。項目運行信息為月報,於每月10日前報送上個月的信息。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月15日前,完成對報送信息的核准工作,並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別完成本地區內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半年度和全年度評估上報工作。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和運營信息報告的具體格式、內容,按照《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說明書》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中心負責對上報信息進行匯總分析。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運營單位應落實責任,明確專人負責信息報告工作。要按照“誰填報,誰負責;誰主管,誰落實”的原則,確保上報信息的及時、全面、準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中心應做好系統維護,及時解決系統使用中出現的問題,提高系統使用效率。
第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環衛)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信息的核查,核實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對信息中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督查,限期整改。
對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進行重點核查。各設市城市和縣住房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或委託具有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根據國家總體部署和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實施全國範圍的或重點地區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專項檢查。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環衛)主管部門應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體系,並根據各地工作進展和國家要求組織對本區內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條
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組織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行業的交流和檢查,開展運營單位績效評價工作,建立行業自律和激勵機制。
第十一條
在信息報告、核查的基礎上,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及時做出全面評估。
評估的內容包括:根據規劃,評估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進度、資金到位、政策落實等情況;根據國家規範、標準,評估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的質量和效益。通過評估,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
第十二條
主要評估指標:
(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數量/本轄區內規劃確定的應建項目數量;同時對各地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總體情況進行評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城市、縣為評估單位。
(二)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廠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總量占城鎮生活垃圾清運量的百分比。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城市、縣為評估單位。
(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運行總經費(含固定資產折舊)以垃圾處理廠為評估單位。
(四)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占運行經費的比率。以城市、縣為評估單位。
第十三條
通過評估,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重點流域、重點地區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情況進行排序;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做出簡要績效評價;對工作中出現的先進典型進行總結,對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情況評估結論每半年通報一次。
根據通報,各級地方住房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出分析與說明,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做出報告。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評估情況及時與國家相關部門溝通,評估結論將作為國家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支持的依據。對項目建設進度快、質量好、運營效果好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建議相關部門予以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存在以下問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可向責任單位下發整改通知,限期進行整改。
(一)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進度慢,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低、生活垃圾處理費不能及時足額撥付的市、縣。
(二)不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數據或謊報、瞞報數據的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
第十七條
直接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應對整改通知進行專門研究,拿出具體措施和意見,並將整改情況向通知發出單位做出書面匯報。
對問題突出的地區或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專項督察。
第十八條
對於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等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