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
《海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21日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保銘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促進城鎮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改善城鎮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包括清掃費用。
第三條 城鎮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主次幹道、街巷、廣場等公共區域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
第四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處理運營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本省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收取。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供水、供氣等單位代為收取。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委託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協定,並報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約定的代收手續費,不得超過所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2%。
第八條 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衛)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核撥。
徵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貼。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於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條 支付給垃圾處理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建設(環衛)主管部門核定。與垃圾處理單位訂有付費協定的,按照約定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繳費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代收單位或者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的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擴大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截留、擠占、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費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農村的生活垃圾處理需要垃圾處理單位提供服務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費用標準,向垃圾處理單位支付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農(林)場場部,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