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辦法

第四條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總額的75%為損失性補償經費,用於因禁止採伐林木造成經濟損失而對林地經營者或所有者進行的補償。 第七條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總額的25%為管護經費,包括管護人員經費、管理經費和市統籌經費。 (二)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總額的5%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由區(縣級市)、鎮(街)、行政村(社區)分別按2:2:1的比例承擔。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規範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和《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發揮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林木和林地經批准為生態公益林的,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與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簽訂界定書和管護協定書,並以此作為經濟補償的依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生態公益林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資金包括損失性補償和管護經費兩部分。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配套資金,提高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補償標準。
第四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總額的75%為損失性補償經費,用於因禁止採伐林木造成經濟損失而對林地經營者或所有者進行的補償。
損失性補償按重點區位和一般區位分類進行,重點區位每畝每年的補償標準應當比一般區位高10%至15%。
重點區位的生態公益林指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公益林;一般區位的生態公益林指重點區位以外的其他生態公益林。
第五條 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經費專項用於補償經批准為生態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
(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取得責任山、承包山的,補償對象是取得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或者其他單位、個人。
(二)未發包或未經流轉的村集體林地、林木,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依法簽訂契約採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林地、林木的,在契約期內,補償對象是承包者或者租賃者;契約另有約定的,按契約約定補償。
(四)國有、集體林(農)場的林地、林木,補償對象是國有、集體林(農)場;依法簽訂契約採取轉包、出租等方式的,依照前項的規定補償。
第六條 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按照2009年每畝不低於30元的標準逐步提高,具體標準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商定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總額的25%為管護經費,包括管護人員經費、管理經費和市統籌經費。
(一)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總額的18%專項用於管護人員經費,包括管護人員工資、辦公費用及管護工具的購置費用等。
(二)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總額的5%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由區(縣級市)、鎮(街)、行政村(社區)分別按2:2:1的比例承擔。 區(縣級市)經費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建設、宣傳培訓以及檢查驗收等支出;鎮(街)、行政村(社區)經費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的協調管理。
(三)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總額的2%由市統籌,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建設、森林生態環境檢測、森林生態科技研究和推廣、技術培訓、宣傳、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八條 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區(縣級市)林業部門應於每年3月中旬前,根據與生態公益林補償對象簽訂現場界定書和管護協定書核定的生態公益林面積,以鎮、國營林(農)場為單位編制細化至補償對象的本區域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分配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林業局。
(二)市林業局經審查、匯總後,編制年度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安排計畫,送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按現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程式及時將補償資金下達到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和市屬國有林場,並抄送市林業局。
(三)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委託有條件的銀行開設補償對象的賬戶,在收到市財政下達補償資金後3個月內將補償資金直接轉付到其賬戶;沒有條件開設補償對象賬戶的,補償資金先下達到鎮(街)。
第九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統籌費用的使用計畫,區(縣級市)林業部門應當編制年度管護人員經費、管理經費的使用計畫,落實生態公益林護林人員,核定護林人員經費標準,簽訂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
鎮(街)、行政村(社區)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的使用計畫,報區(縣級市)林業部門初審後,由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將資金撥付到鎮(街)、行政村(社區)。
第十條 對生態公益林範圍內發生權屬爭議的森林、林地和林木,市、區(縣級市)、鎮(街)負責調處山林糾紛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調處林權爭議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處,並直接或者指定有關單位對爭議的森林、林地和林木進行保護和管理,所需管護經費從生態公益林管護費用中開支。糾紛未解決前,損失性補償經費由區(縣級市)財政部門代為保管,保管期限為2年,逾期由財政部門回收資金,待需支付時再重新安排。
第十一條 建立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認領簽收制度。區(縣級市)林業部門對銀行支付憑證和簽收情況進行造冊登記、存檔備查;未實行從銀行直接轉付損失性補償的,由鎮(街)直接發放給補償對象,補償對象負責簽收,簽收情況由鎮(街)報送區(縣級市)林業部門。
區(縣級市)林業部門會同鎮(街)負責將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分配情況在各行政村(社區)張榜公布,設立投訴電話,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財政、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並在每年年底對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做好其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生態公益林的防火、防盜、防蟲、防病等管護工作。
市、區(縣級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制度和生態公益林管護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時發放或者剋扣、貪污、挪用生態公益林經濟補償資金的,依照《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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