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甘肅省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
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2013年9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行為,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增加農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綜合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 例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基本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有關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遵循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以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為主,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堅持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科技進步,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穩定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和農業綜合效益。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制度。開發縣是指具備農業綜合開發條 件、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縣(市、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開發工作的領導,將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相銜接,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歸口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第八條 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編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審批各地區、各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畫;
(四)統一管理和統籌安排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五)按照總體規劃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
(六)制定並發布本省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指南;
(七)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情況;
(八)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其他具體工作。
第九條 開發縣的新增、暫停、恢復、取消、退出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供銷合作社、農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規定,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工作。
開發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做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引導、集中財力的原則,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規模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綜合效益。
第十二條 省、市(州)和開發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中低產田改造項目,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項目,小流域治理、生態林建設、草場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果品、蔬菜、制種、經濟林、中藥材等種植基地建設項目,畜禽水產等養殖基地建設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項目。
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包括:農業優良品種、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
第十四條 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向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提交立項申請、項目建議書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受理後應當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上報。
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立項或者報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審批立項。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十六條 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列入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
(二)擬實施項目所屬地區有可開發利用的水資源和可依託的骨幹灌排工程;
(三)擬開發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集中連片、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面積標準;
(四)擬開發治理的地區屬非地質災害區。
以梯田建設為主的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符合本條 第(一)項、第(三)項條 件即可。
第十七條 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體現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特色;
(二)申報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申報單位經營期在2年以上,經濟指標、財務指標等符合有關要求;
(四)申報單位與當地農戶建立生產、加工、銷售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十八條 申報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管理要求;
(二)有獨立法人資格、科研推廣能力和技術依託單位;
(三)推廣的科技成果應當具有地域適應性、技術先進性以及推廣效益,並通過省級以上成果鑑定。
第十九條 申報土地治理、產業化經營、農業科技推廣示範等項目,應當充分徵求農戶意見,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批准的項目,應當按照投資控制指標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批准後組織實施。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聘請農民監督員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資金使用、建設內容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組織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年度竣工項目進行綜合性抽查驗收。
市(州)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綜合開發年度竣工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單項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進行驗收準備。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情況,資金到位和村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報賬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預期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發揮情況,工程運行管護和資料歸檔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全程審計監督。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將批准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時函告同級審計部門,由同級審計部門組織對其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應當明晰產權,根據受益範圍和受益對象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辦理移交手續。管護主體可以通過招投標、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並依法簽訂契約。
第二十五條 土地治理項目興建的小型水庫、灌排渠(管)道、橋涵閘、攔河壩、排灌站、機電井、機耕路等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後,按照下列情況確定管護主體:
(一)村內工程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跨村工程為鄉鎮有關管理機構;
(三)跨鄉鎮工程由開發縣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主體。
國家和省對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護制度,保證項目工程長期發揮效益。通過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的管護主體除必須認真履行契約、為項目區農民提供服務外,還應當服從政府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並接受項目區鄉鎮、村各級組織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各項管護標準和具體制度,加強對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經費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和財政補助的原則進行籌集。
管護經費不足部分,可以申請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從提取的工程管護經費和省、市(州)財政安排的專項工程管護費中給予補助。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
(一)中央財政安排下達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
(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
(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投勞折資或者以物折資;
(四)通過財政補助、貼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會資金;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捐贈和外資金融機構貸款資金;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批准後,項目資金應當根據項目計畫、工程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
第三十二條 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實行無償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不得將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
第三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
第三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使用的國內、國外貸款應當由項目法人落實還貸資金,按期償還。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價標準和方法,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投入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運行管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將項目立項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完成情況等向項目區民眾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舉報事項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執行建設標準、延長建設周期的;
(二)擅自變更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
(三)滯留財政資金的;
(四)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
(五)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變為有償使用的;
(六)擴大財政資金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七)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或者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
(八)現金支付財政報賬資金、使用不合格發票或者白條入賬的。
第四十一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規定取消開發縣資格:
(一)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未實行縣級報賬制的;
(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未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的。
第四十二條 開發縣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或者擠占、挪用的,按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該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項目申報單位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省屬國有農場經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受省政府委託,我就《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農業綜合開發是國家加強農業基礎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措施。我省自1996年實施農業綜合開發以來,堅持集中投入、連片治理的原則,建設高標準農田80萬畝,改造中低產田760萬畝,生態綜合治理90萬畝,對17箇中型灌區進行節水配套改造;圍繞特色優勢產業,扶持了一批種、養、加、流通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2012年,全省有68個國家級農業綜合開發縣、4個國營農場和9個省級農業綜合開發縣。在多年工作實踐中,農業綜合開發形成的縣級報賬、招投標、工程監理、公示、工程管護等制度,促進了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規範運行。但由於沒有立法,對各地農業綜合開發行為的法律約束不強。同時,我省農業綜合開發涉及財政、農牧、水利、林業、國土資源、供銷合作社、農墾等多個部門和單位,建設、管理、管護需要多方參與,制定《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對規範、協調和統一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十分必要。目前,全國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的最高指導性規章制度是財政部頒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為了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的法律約束,湖南、山西、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等6省先後出台了農業綜合開發條例。我省是農業省份,基礎薄弱,農業綜合開發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立法,將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對於推進依法開發、科學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二、起草過程自2011年開始省財政廳進行《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起草及論證工作,先後多次深入項目實施區開展調查研究,學習借鑑了已出台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的湖南等6省的經驗,形成了《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初稿,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規定調整變化和項目建設工作實際,對《條例》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2012年,省財政廳就《條例》徵求縣級政府、項目區鄉鎮政府和農戶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徵求了十四個市(州)政府、省級相關部門及省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今年1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邀請了省內有關立法專家和農業經濟管理專家,對《條例》進行了論證和評價。3月,省人大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深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開展實地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2013年4月19日經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三、主要內容《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條,分別對農業綜合開發的基本原則、管理與實施機構、項目類別、立項條件、申報審批、檢查驗收、工程管護、資金管理、違規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和約束。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了制定《條例》的目的、依據、農業綜合開發的涵義、開發的原則、管理機構、隊伍(即執法主體)和分級管理職責。第二章“項目管理",規定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類別、立項條件、申報審查、立項批覆、項目實施、檢查驗收、工程管護等。第三章“資金管理”,明確農業綜合開發投入的資金來源及其構成、地方財政配套投入義務、工作經費保障和資金使用、報賬、管理等。第四章“監督檢查”,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範圍、內容和結果處理。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出現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處罰和責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參照執行的情況和頒布後的實施時間。總體來講,本《條例(草案)》重點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農業綜合開發的範圍。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碸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安排在經國家或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和國營農場。二是明確規定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程式和具體要求。本《條例(草案)》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程式和立項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特別是我省在土地治理項目建設中實行了農民監督員制度,即聘請當地農民代表對項目建設質量進行全程監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條例(草案)》中,我們將其制度化。三是明確了工程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目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遇到的一大難題是工程設施管護問題。有的地方由於工程管護責任落實不到位和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部分建成後的項目工程設施出現損毀。為了解決此類問題,使農業綜合開發發揮最大效益,在《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了管護主體的確定方式、管護主體的責任及管護經費的籌集與使用原則等內容,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建設和工程設施持久發揮效益提供了法律保摩。四是明確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制度和要求。農業綜合開發借鑑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管理的做法和經驗,財政資金管理實行嚴格的縣級報賬制。縣級報賬制是以縣為單位,統一資金撥借、統一會計核算、統一報賬的一種資金管理制度。也就是先幹活,後報賬。要求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範圍使用,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擠占挪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使用。五是明確了農業綜合開發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措施、處罰標準,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行為,加強項目和資金等方面的管理。法律責任部分針對實際工作中易發多發問題,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標準和法律責任,以此推進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
解讀
農業綜合開發是國家加強農業基礎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農業及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措施。
甘肅省是農業省份,基礎薄弱,農業綜合開發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增收、農民增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13年9月27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出台,改變了長久以來甘肅省在農業綜合開發中沒有立法的局面,隨著《條例》的貫徹實施必將進一步規範、協調和統一全省各地農業綜合開發行為。
據省財政廳廳長張勤和介紹,甘肅省自1996年實施農業綜合開發以來,堅持集中投入、連片治理的原則,建設高標準農田80萬畝,改造中低產田760萬畝,生態綜合治理90萬畝,對17箇中型灌區進行節水配套改造;圍繞特色優勢產業,扶持了一批種、養、加、流通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2012年,全省有68個國家級農業綜合開發縣、4個國營農場和9個省級農業綜合開發縣。
在多年工作實踐中,農業綜合開發形成的縣級報賬、招投標、工程監理、公示、工程管護等制度,促進了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規範運行。但由於沒有立法,對各地農業綜合開發行為的法律約束不夠,同時,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涉及財政、農牧、水利、林業、國土資源、供銷合作社、農墾等多個部門和單位,建設、管理、管護需要多方參與,制定《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對規範、協調和統一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十分必要。所以,此次的《條例》出台,旨在通過立法,將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法制化軌道,對於推進依法開發、科學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重點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農業綜合開發的主導地位
《條例》第一章主要闡述了制定《條例》的目的、依據、農業綜合開發的涵義、開發的原則、管理機構、隊伍(即執法主體)和分級管理職責,其中重點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農業綜合開發的主導地位。
《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開發工作的領導,將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相銜接,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歸口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分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供銷合作社、農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規定,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工作。開發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做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相關工作;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引導、集中財力的原則,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規模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綜合效益。
明確規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程式和立項條件
加強農業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切實發揮農業建設項目的基礎支撐作用,是農業綜合開發當中的重中之重,《條例》在第二章中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程式和立項條件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要求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特別是甘肅省在土地治理項目建設中實行了農民監督員制度,即聘請當地農民代表對項目建設質量進行全程監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在《條例》中,將其進行了制度化。
《條例》規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列入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二)擬實施項目所屬地區有可開發利用的水資源和可依託的骨幹灌排工程;(三)擬開發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集中連片、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面積標準;(四)擬開發治理的地區屬非地質災害區。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體現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特色;(二)申報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三)申報單位經營期在2年以上,經濟指標、財務指標等符合有關要求;(四)申報單位與當地農戶建立生產、加工、銷售的利益聯結機制。申報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管理要求;(二)有獨立法人資格、科研推廣能力和技術依託單位;(三)推廣的科技成果應當具有地域適應性、技術先進性以及推廣效益,並通過省級以上成果鑑定。申報土地治理、產業化經營、農業科技推廣示範等項目,應當充分徵求農戶意見,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聘請農民監督員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資金使用、建設內容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明確了工程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目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遇到的一大難題是工程設施管護問題。有的地方由於工程管護責任落實不到位和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部分建成後的項目工程設施出現損毀。為了解決此類問題,使農業綜合開發發揮最大效益,《條例》明確規定了管護主體的確定方式、管護主體的責任及管護經費的籌集與使用原則等內容,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建設和工程設施持久發揮效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條例》規定,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應當明晰產權,根據受益範圍和受益對象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辦理移交手續。管護主體可以通過招投標、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並依法簽訂契約。土地治理項目興建的小型水庫、灌排渠(管)道、橋涵閘、攔河壩、排灌站、機電井、機耕路等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後,按照下列情況確定管護主體:(一)村內工程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二)跨村工程為鄉鎮有關管理機構;(三)跨鄉鎮工程由開發縣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主體。國家和省對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護制度,保證項目工程長期發揮效益。通過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的管護主體除必須認真履行契約、為項目區農民提供服務外,還應當服從政府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並接受項目區鄉鎮、村各級組織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的監督。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各項管護標準和具體制度,加強對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的指導和監督。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經費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和財政補助的原則進行籌集。
明確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的制度和要求
農業綜合開發是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實行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資金投入是關鍵。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具有投放資金量大、項目數量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能否管好用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能否合理、合法的投入和使用,是確保完成農業綜合開發任務的前提,直接關係到農業綜合開發事業的成敗。為此,《條例》借鑑了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管理的做法和經驗,財政資金管理實行嚴格的縣級報賬制。縣級報賬制是以縣為單位,統一資金撥借、統一會計核算、統一報賬的一種資金管理制度。也就是先幹活,後報賬。要求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範圍使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批准後,項目資金應當根據項目計畫、工程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實行無償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不得將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農業綜合開發使用的國內、國外貸款應當由項目法人落實還貸資金,按期償還。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價標準和方法,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投入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條例》還規定,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運行管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將項目立項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完成情況等向項目區民眾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舉報事項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明確了法律責任
制定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行為,加強項目和資金等方面的管理。所以,《條例》在內容上明確了農業綜合開發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措施、處罰標準,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部分針對實際工作中易發多發問題,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標準和法律責任,以此推進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
《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執行建設標準、延長建設周期的;(二)擅自變更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三)滯留財政資金的;(四)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五)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變為有償使用的;(六)擴大財政資金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七)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或者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八)現金支付財政報賬資金、使用不合格發票或者白條入賬的。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規定取消開發縣資格:(一)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未實行縣級報賬制的;(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未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的。開發縣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或者擠占、挪用的,按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該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項目申報單位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六大亮點
亮點一:聘請農民監督員
《條例》規定,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聘請農民監督員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資金使用、建設內容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亮點二:資金實行無償投入
《條例》規定,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實行無償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不得將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開發縣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或者擠占、挪用的,按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該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三: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向項目區民眾公示
《條例》規定,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將項目立項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完成情況等向項目區民眾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亮點四:實行全程審計監督
《條例》規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全程審計監督。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將批准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時函告同級審計部門,由同級審計部門組織對其進行審計。
亮點五:明晰產權,明確管護責任或通過招投標、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管護主體
《條例》規定,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應當明晰產權,根據受益範圍和受益對象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辦理移交手續。管護主體可以通過招投標、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並依法簽訂契約。
亮點六:管護經費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和財政補助的原則進行籌集
《條例》規定,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經費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和財政補助的原則進行籌集。管護經費不足部分,可以申請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從提取的工程管護經費和省、市(州)財政安排的專項工程管護費中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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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綜合開發是國家加強農業基礎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措施。我省自1996年實施農業綜合開發以來,堅持集中投入、連片治理的原則,建設高標準農田80萬畝,改造中低產田760萬畝,生態綜合治理90萬畝,對17箇中型灌區進行節水配套改造;圍繞特色優勢產業,扶持了一批種、養、加、流通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2013年,全省有68個國家級農業綜合開發縣、4個國營農場和9個省級農業綜合開發縣。我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在多年實踐中,形成的縣級報賬、招投標、工程監理、公示、工程管護等制度,促進了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規範運行。但由於沒有立法,各地對農業綜合開發行為的法律約束不強,廣大幹部民眾對農業綜合開發的思想認識不夠明確、項目和資金管理不夠規範等問題十分突出。同時,全省農業綜合開發涉及財政、農牧、水利、林業、國土、供銷等多個部門和單位,建設、管理、管護需要多方參與,制定《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對規範、協調和統一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十分必要。
從2011年開始,省財政廳、省農發辦進行《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起草及論證工作,先後多次深入項目實施區開展調查研究,學習借鑑了已出台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的湖南、河南、吉林等6省的經驗,形成了《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初稿,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規定調整變化和項目建設工作實際,對《條例》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2012年,省財政廳、省農發辦就《條例》徵求縣級政府、項目區鄉鎮政府和農戶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徵求了十四個市(州)政府、省級相關部門及省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
今年1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邀請了省內有關立法專家和農業經濟管理專家,對《條例》進行了論證和評價。3月,省人大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深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開展實地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2013年4月19日經省政府第8次常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報省人大審議。
7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根據委員、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修改完善。 9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9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甘肅農業綜合開發新的里程碑,標誌著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進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必將為加強項目區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產生深遠影響。同時,《條例》將為保護我省農業綜合開發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