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是甘肅省關於農村扶貧開發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出台,是甘肅省扶貧開發工作的一個里程碑,為甘肅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告發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8號)

《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7年7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8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促進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政策、資金、項目、技術、信息、人才等支持,增強貧困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做到扶貧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扶貧開發與生態保護並重、扶貧開發與社會保障有效銜接、重點幫扶與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開發緊密結合,加大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力度,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扶貧對象自力更生相結合的扶貧機制,形成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三位一體大扶貧格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根據農村扶貧對象實際情況,採取針對性的扶貧措施,綜合提高農村扶貧開發能力和績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決策服務、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扶貧開發投入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度和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將農村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組織、鼓勵、支持社會各界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扶貧對象

第十條 農村扶貧對象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

第十一條 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範圍是:

(一)經識別確定的貧困戶;

(二)經識別確定的貧困村;

(三)國家確定的六盤山片區、秦巴山片區、四省藏區範圍內的本省貧困縣(市、區);

(四)經識別確定的省級“插花型”貧困縣(市、區)。

省人民政府確定或者調整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範圍時,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自然災害頻發區等地區的扶貧對象給予傾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村扶貧標準與識別程式,精準識別,建檔立卡,確定農村扶貧對象。

有關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識別、確定扶貧對象所需信息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貧困戶的確定,由農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縣級人民政府將審定結果公告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備案。

貧困村的確定,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公示,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公示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審定。

第十四條 貧困戶、貧困村的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村民或者有關人員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由發布公示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覆核申請,並由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覆核答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錄入及時、內容準確、數據共享的扶貧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扶貧對象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退出機制及其實施細則,對已經達到退出驗收標準的扶貧對象,依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驗收、評議、審核之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式確認。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已經認定為脫貧的扶貧對象,應當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扶持,防止返貧。

各級人民政府對已經認定為脫貧但又返貧的扶貧對象,應當及時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式重新認定。

第三章 扶貧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扶貧開發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農村扶貧開發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行業發展等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農村扶貧的其他專項發展規劃,應當與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相銜接。

省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農村扶貧規劃,制定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級農村扶貧規劃、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確保項目到村、效益到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扶貧對象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檯賬,並根據致貧原因和脫貧需求對扶貧對象進行分類扶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工作幫扶機制,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對農村扶貧對象進行幫扶,明確其幫扶任務、目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貧困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貧困地區農村公路養護、土地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牧民定居和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民眾自願、因地制宜、積極穩妥的原則,對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等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實施易地扶貧搬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貧困地區產業發展規劃,出台專項政策,引導、支持扶貧對象利用本地資源優勢,培植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扶持有助於帶動和幫助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開展光伏扶貧、電商扶貧、旅遊扶貧、資產收益扶貧,增加扶貧對象收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勞動力創業就業和勞務輸出培訓機制,加強貧困人口的職業教育、勞動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推進勞動力轉移就業。

鼓勵企業在貧困地區建立勞務培訓基地,通過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建立和完善輸出與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貧困地區不同生態條件、環境狀況,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實施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休牧輪牧、水土保持、天然林保護和氣象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等重點生態修復工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農村貧困地區教育資源配置和布局,改善基本辦學條件,加快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和寄宿制學校建設,建立健全學前教育機構及其師資、經費保障機制,落實國家和地方關於貧困學生學雜費減免、貧困地區教師和貧困學生生活補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貧困鄉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善貧困鄉村醫療與康復服務設施條件,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城市醫療衛生人員支援貧困地區制度,防止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風險補償等措施,實施精準扶貧小額貸款工程。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滿足農村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鼓勵保險機構在農村扶貧地區建立基層服務站點,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發展特色農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與農村扶貧開發相銜接的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納入救助範圍。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配合做好經濟發達地區開展東西扶貧協作和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定點幫扶。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扶貧與扶志、扶智相結合,激發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的內生動力,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農村扶貧規劃、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建立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提出或者徵集到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科學論證,並在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後,精準確定入庫項目。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

扶貧開發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從農村扶貧項目庫中優選項目,編制項目實施計畫,依照各自的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程式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農村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項目計畫制定實施方案,主動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展及資金使用情況。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竣工後,由項目實施單位報請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和程式組織驗收。

第三十五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項目名稱、地點、內容、投資規模、竣工時間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項目管護制度,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賣或者毀壞農村扶貧項目形成的設施、設備等資產。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扶貧資金包括:

(一)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行業扶貧資金;

(三)東西協作對口幫扶資金;

(四)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定點幫扶資金;

(五)扶貧信貸資金;

(六)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捐贈的資金;

(七)其他用於農村扶貧開發活動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 農村扶貧資金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農村扶貧開發規劃,按照貧困人口規模及比例、貧困深度、脫貧成效、資金管理績效及脫貧攻堅任務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

第三十九條 財政性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改善扶貧對象生產生活條件,培育和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提高扶貧對象勞動技能與發展能力、促進扶貧對象就業創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向國家和省級確定的貧困縣傾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資金管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資金。

第六章 扶貧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下列農村扶貧開發事項向社會公開:

(一)扶貧開發政策;

(二)扶貧規劃及年度扶貧工作方案;

(三)年度扶貧項目實施計畫;

(四)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安排計畫、資金使用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作為監督的重要內容,通過詢問、質詢、代表視察、聽取專項報告等方式,依法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績效考核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扶貧規劃和計畫落實情況、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農村扶貧項目實施情況等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統計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完善貧困人口統計監測制度,提高監測能力和數據質量,實現數據共享,為扶貧決策與監督提供依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對農村扶貧政策落實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扶貧目標責任完成情況、扶貧績效等事項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論作為實施監督、考核、問責與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扶貧開發工作的督查,增加扶貧績效在行政機關公務員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獎懲及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或者監督網站,接收扶貧對象、幫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會公眾對扶貧工作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提供虛假扶貧信息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糾正;對不符合扶貧條件並因此騙取扶貧對象資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取消其扶貧資格及相關優惠待遇,並責令退還違法取得財物。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項目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變更農村扶貧項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項目實施。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占用、變賣或者毀壞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設施、設備等資產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農村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退還財物,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作為、慢作為、濫作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

(二)編造虛假信息、弄虛作假的;

(三)違法違規審批、變更農村扶貧規劃與項目的;

(四)對扶貧事項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有關農村扶貧開發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或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2012年3月,我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幾年來,《條例》的實施對於規範我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加大農村扶貧開發力度,實現扶貧對象脫貧致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了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黨中央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調研並對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強調“四個切實、六個精準、五個一批”的扶貧開發戰略,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一系列檔案,對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提出了新目標、新任務。為了貫徹中央新時期扶貧開發戰略部署,適應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新形勢,並把經過實踐總結出的成熟經驗制度化,重新修訂條例是非常必要的。一是適應新時期扶貧開發方式轉變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建立精準扶貧機制,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徹底改變過去底數不清、指向不準、大水漫灌的扶貧方式,確保扶真貧、真扶貧。二是適應新時期扶貧開發管理體制的需要。按照國家明確的“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要求,急需改革現行統包統管的管理體制,做到簡政放權,事權明晰,責任明確,逐級建立扶貧開發任務目標責任制,實行扶貧任務分解、扶貧資金分配、項目審批許可權、目標責任落實到縣,充分調動和發揮縣級政府開展扶貧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三是適應新時期扶貧開發創新機制的需要。國家先後下發了貧困縣約束機制、貧困縣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幹部實績考核辦法等檔案,對縣級政府扶貧開發的政績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根據國家的檔案精神,迫切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扶貧開發激勵約束機制,引導貧困縣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扶貧開發工作上來,促進貧困縣轉變發展方式,激發內生動力,加快減貧脫貧步伐。四是總結推廣我省扶貧開發實踐經驗的需要。近年來,我省深入實施雙聯行動、“1236”扶貧攻堅行動和“1+17”精準扶貧行動,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在做到扶貧工作“六個精準”、構建四大保障體系、加強行業部門“七個一批”清單式管理、擴大精準扶貧小額信貸等方面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經驗,取得較好成效,需要加以總結規範和推廣。
二、條例草案的修訂過程
為確保條例修訂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使草案更加符合我省實際,條例修訂工作中堅持問題導向,突出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和創新機制體制,注重把握三個結合。
一是把條例修訂工作與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扶貧開發重大決策部署相結合。條例修訂注重扶貧政策的法制化,將中央與地方關於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新規定、新要求、新舉措體現在文本中。緊扣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以及《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等重大政策檔案,省委、省政府組織實施的“雙聯”行動、“1236”扶貧攻堅行動和“1+17”精準扶貧行動等重大決策部署,以及《關於紮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性檔案,在條例草案修訂中都進行了有效吸收總結,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確保條例草案真正接地氣,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把條例修訂工作與吸收智庫專家學者意見相結合。2016年4月26日,省扶貧辦與蘭州大學簽訂了《委託立法契約書》,將條例草案的修訂工作委託蘭州大學法學院劉志堅教授所主持的立法課題組進行,課題組迅即開展了工作:一是赴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通過召開專題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有關單位、專家關於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或建議;收集並研究了中央與我省農村扶貧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檔案、兄弟省份近年來頒布的較新的關於農村扶貧開發的地方性法規,掌握有關檔案精神及兄弟省份的立法進展與動態,編寫了《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參考資料》,明確了草案修改原則與思路,確定了具體工作方案,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初稿。二是向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社科院法學所、西北師範大學法學院、甘肅財經大學法學院等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徵求了意見建議,形成了草案二稿。三是2016年6月24日,在蘭州大學法學院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甘肅省社科院法學所、西北師範大學法學院、甘肅財經大學法學院、蘭州大學法學院相關領導和專家參加,對草案二稿進行了論證修改,正式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建議稿。
三是把條例修訂工作與深化扶貧工作實踐相結合。為充分體現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精細化立法的要求,省扶貧辦在條例起草中,充分吸收省委王三運書記、省政府林鐸省長,以及其他省級領導對扶貧開發近年來的重要批示,注重調查研究,於5月23日至6月13日,利用20天時間,由辦領導分頭帶隊,組成6個調研組,深入到全省12個市州(金昌市、嘉峪關市除外)、24個縣進行了調研,在廣泛徵求市(州)、縣區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後,先後2次召開專門會議,對草案建議進行了討論修改。之後,省政府法制辦在進一步徵求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州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於10月9日召集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省扶貧辦對草案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完善,並經201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關於修訂草案幾個重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扶貧對象。
針對過去對扶貧對象指向不明確,造成扶貧針對性不強的問題。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農村扶貧對象的類別和範圍,對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的認定標準提出了基本的條件,其中留有了一定的彈性空間,在嚴格遵照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結合省情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明確了貧困戶、貧困村識別的具體程式和要求。同時,為了實施科學管理,明確了對扶貧對象要建檔立卡,並實行動態管理的制度,為深入分析致貧原因,逐村逐戶制定幫扶措施,集中力量精準扶貧奠定了基礎。
(二)關於扶貧措施。
為了更加突出造血式扶貧,增強貧困地區的內生髮展動力,正確處理好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智力扶持和社會幫扶的關係。修訂草案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明確了整村推進、易地搬遷、產業發展、教育就業、生態保護、信貸支持等專項扶貧措施。第三十六條明確了開展光伏扶貧、電商扶貧、旅遊扶貧、資產收益扶貧增加扶貧對象收入的規定,使扶貧的措施更加完善有效。同時,明確了東西扶貧協作、定點扶貧、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扶貧開發活動等社會扶貧措施,明確了建立聯村聯戶、掛鈎幫扶農村扶貧的工作機制。
(三)關於扶貧項目。
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分別對扶貧部門管理的扶貧項目類別、實施、監管、管護等作出了相應規定。同時,從我省實際出發,強化扶貧項目管理制度建設。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明確了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庫建設、項目信息公示等有關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農村扶貧規劃、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建立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庫。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項目名稱、地點、內容、投資規模、竣工時間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關於扶貧資金。
修訂草案對扶貧資金類別、使用投向、資金分配、資金管理等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扶貧資金的使用投向。規定扶貧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改善扶貧對象生產生活條件,培育和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提高扶貧對象勞動技能與發展能力、促進扶貧對象就業創業。二是明確扶貧資金的分配方式。規定農村扶貧資金應當依據中央、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和農村扶貧規劃,按照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對納入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由縣級統籌整合使用。三是明確扶貧資金的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資金管理機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資金。
(五)關於扶貧監督。
修訂草案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依次對扶貧開發工作的公開項目、監督主體、績效考核等作出了相應規定。將第三方評估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對農村扶貧政策落實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扶貧目標責任完成情況、扶貧績效等事項進行客觀真實、科學合理的評估,並將評估結論作為實施監督、考核、問責與獎勵的重要依據。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嚴肅工作責任,保障我省扶貧開發工作深入推進,修訂草案就扶貧對象資格、項目實施、工作人員責任等方面的違規違紀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確保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順利開展。
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6年11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自2012年3月實施以來,對於規範我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促進扶貧對象脫貧致富,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了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黨中央和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檔案,對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提出了新目標、新任務。為了貫徹黨中央新時期扶貧開發戰略部署,適應我省扶貧開發工作新形勢,適應扶貧開發方式轉變和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需要,總結我省扶貧開發實踐成熟經驗,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修訂該條例十分必要。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和地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形成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訂草案第五條機構編制設定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五條對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的設定與人員編製作了規範。根據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編制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機構編制的設定屬於行政機關事權,地方性法規不宜涉及為好。鑒於我省目前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均設有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修改中保留了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一款;關於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及配備人員的表述,屬於新設機構編制的問題,應當刪除。(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二、關於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精準扶貧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貧困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貧困地區農村公路養護、土地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牧民定居和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支持力度”。根據我省確定的“1+17”精準扶貧實施方案,該條規定的內容不夠全面,因此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加大對貧困地區交通建設、飲水安全、危房改造、易地搬遷、動力電覆蓋、特色產業培育、電子商務、生態環境保護、教育衛生、文化場所建設、小額信貸、勞動力培訓、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扶貧國際合作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依法出台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利用國外資金、項目、技術用於本地農村扶貧開發”。目前涉外優惠政策主要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很多內容不屬於地方事權範圍。因此,修改中刪除了此項規定。
四、關於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扶貧項目竣工驗收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竣工後,由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標準和程式組織驗收,並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進行復驗和抽驗”。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後,主管部門作為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因此修改中將驗收的主體由項目實施單位改為主管部門。(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五、關於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貧困人口參與農村扶貧項目建設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吸納當地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參與項目建設,並按當地同等務工人員工資水平發放報酬”。項目實施單位只要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合法用工即可,至於是否吸納當地貧困人口,屬於項目實施單位用人自主權,地方性法規不宜強制性規定。此外很多項目的實施,對務工人員的專業技術要求比較高,勞動素養達不到一定要求,難以參與項目建設,因此修改中刪除了此款規定。
六、關於整合扶貧資金的法律依據問題
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統籌整合各類涉農資金”;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貧困地區產業發展規劃,出台專項政策,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納入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由縣級統籌整合使用”;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扶貧規劃為依據,重點扶貧項目為平台,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的,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幫扶者或者捐助者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將專項扶貧資金與目標相近、方向類同的相關涉農財政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定點幫扶資金進行合理整合使用”。由於國家目前沒有出台有關農村扶貧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涉農扶貧資金的使用,可以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納入地方立法的條件暫時不成熟,與國家預算、審計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在銜接上還需進一步研究,因此修改中刪除了上述幾項規定。
七、關於修訂草案第五十條信息公開方式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本行政區域內的大眾新聞媒體、網際網路、宣傳公告欄等平台對前款所列事項進行公開”。信息公開的重點在內容,不在形式,關於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很多,不僅僅局限於前面所列這些形式,因此在修改中刪除了形式的規定,只保留了內容的要求。(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7年7月24日對《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7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扶貧辦的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中應當體現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扶貧開發要形成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三位一體大扶貧格局的思想和要求。根據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今年六月在山西太原主持召開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座談會的重要講話精神,法制委員會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梳理和修改。將農村扶貧開發基本原則修改為,“農村扶貧開發應當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做到扶貧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扶貧開發與生態保護並重、扶貧開發與社會保障有效銜接、重點幫扶與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開發緊密結合,加大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力度,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扶貧對象自力更生相結合的扶貧機制,形成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三位一體大扶貧格局。”(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有關商業扶貧的規定屬於富民產業培育的內容,可以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合併表述,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建議,將這兩條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貧困地區產業發展規劃,出台專項政策,引導、支持扶貧對象利用本地資源優勢,培植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扶持有助於帶動和幫助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開展光伏扶貧、電商扶貧、旅遊扶貧、資產收益扶貧,增加扶貧對象收入。”(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勞務輸出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是一項重要的扶貧措施,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在這方面規定還不夠明晰和有力度,建議補充完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建議,新設一條有關勞動力培訓和輸出的規定,並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涉及貧困人口教育和培訓的內容進行了整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勞動力創業就業和勞務輸出培訓機制,加強貧困人口的職業教育、勞動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推進勞動力轉移就業。鼓勵企業在貧困地區建立勞務培訓基地,通過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建立和完善輸出與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村扶貧工作要取得積極成效不能全部依賴政府,作為扶貧對象自己也要主動學知識、學技術、找門路,靠勤勞走向致富之路,建議在法規中增加激發扶貧對象內生動力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建議,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扶貧與扶志、扶智相結合,激發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的內生動力,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並提出了《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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