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十八)財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的安排、支付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正職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監督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三)健全完善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60號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具有相關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四條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負有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的整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關責任人的工作職責,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五)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責令排除,情況緊急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六)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定期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協調傷員救治和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定期召集全體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出的安全生產決定;協助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相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實施監督考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審批和竣工驗收時,督促項目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防護技術措施。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出資和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業績考核;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三)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險物品、劇毒物品購買運輸使用,煙花爆竹燃放、大型民眾性活動及公共安全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公路、民航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和重點路段、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施工企業、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參建各方安全責任履行情況,定期開展對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打擊亂采濫挖、超層越界等非法違法採礦行為,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地質勘探和廢棄礦點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質災害。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處置的監督管理,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對污染事故的環境影響和事故引發的污染進行監測監控。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涉及的安全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九)農牧部門:負責農牧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加強農機管理,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健全農機安全監控網路;加強草原防火管理。
(十)水利部門:負責水庫大壩、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工程設施以及河道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
(十一)旅遊部門:負責旅遊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衛生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加強藥品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和實驗室管理;負責組織、協調事故傷害人員的醫療搶救和技術及設備支援工作。
(十三)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負責校園內建築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爭議處理。
(十五)林業部門: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氣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預警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工作機制。
(十七)工商管理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嚴格市場準入,督促各類市場做好安全生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八)財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的安排、支付和監督管理。
(十九)民政部門:參與重特大事故善後處理、社會救濟、安撫工作。
(二十)科技部門:負責將安全科技編入年度計畫,加大對安全生產的科技投入,積極推進安全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參與研究科技發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一)文化、體育、宗教等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大型群體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條 行政監察部門負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對行政監察對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並按照事故批覆,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正職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監督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將安全生產納入本部門、本系統整體工作規劃,研究和解決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組織審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完善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配契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本系統、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工作目標和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落實基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三同時”制度;
(四)按規定上報各類事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五)配合、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章 責任制考核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把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採取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自評考核由安全生產責任人自行組織;組織考核分為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考核、政府對其職能部門的考核、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考核。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許可、事故控制指標、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整改率、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投入、事故查處等。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在年度綜合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由省政府統一部署,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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