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
郭鶴立黨組書記 局長
苟小弟黨組成員 副局長
王貴玉黨組成員 副局長
潘衛東黨組成員 副局長
乃成龍黨組成員 執法總隊隊長
趙磊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趙金銘副巡視員
李學民 副局長
職責調整
(一) 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原省安監局承擔的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審查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將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省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新組建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2.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市州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規劃,綜合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負責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報導,及時報告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 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全省工礦商貿行業、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對中央在甘、省屬煤炭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產煤市州煤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全省煤炭生產能力核定和監管,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煤礦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項目竣工驗收;對重大煤礦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負責指導、協調市州、縣市區依法關閉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
(五)負責全省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中央駐甘企業、全省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六)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標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組織全省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參與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託承辦特別重大事故審批結案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全省生產安全監控網路系統建設、管理。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一)組織指導、監督全省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其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三)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監督市州、縣市區煤礦生產企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和管理;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老幹部管理)、機構編制、財務和資產、行政經費、機關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工作交流合作;負責全省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及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管理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規劃科技處)。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標準和規程;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科技成果評審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全省生產安全監控網路系統建設。承擔規定許可權範圍內固定資產項目管理;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信息統計處)。
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 執法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負責全省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分解下達工作,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及目標責任制和省政府其他相關指標的考核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綜合協調工作; 承擔安全生產網路信息管理、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重特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承擔生產安全事故備案工作。
(四)綜合管理處。
負責組織全省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直屬企業改革、改制;負責為煤礦服務的企業(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以及為企業提供保障的事業單位的綜合管理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冶金、有色、建材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全省境內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綜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企業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關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小水電、電子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煉化、成品油管道)、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和備案登記工作;負責職權範圍內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安全監督管理四處。
負責省屬煤礦企業生產準入和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負責煤礦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的初步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省屬煤礦生產企業生產安全費用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提取、繳納工作。
(九)安全監督管理五處。
負責市州、縣市區煤礦企業生產準入; 負責煤礦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的初步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檢查市州、縣市區煤礦生產企業生產安全費用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提取、繳納工作;監督市州、縣市區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十)安全監督管理六處。
按照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有關審批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並監督實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地方性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綜合管理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承擔生產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7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2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0名。
(二)省煤炭工會工作委員會為省級系統工會,受省安監局黨組和省總工會雙重管理,以省安監局黨組管理為主。保留省煤炭工會事業編制2名,處級領導職數1名。
(三)關於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行業設施保護監管和與有關單位、地方政府的利益協調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綜合安全生產監管、事故調查處理職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