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總則

( 1993年5月24 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促進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農業生產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類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總庫容在百萬立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庫;河西地區小於一萬畝,河東地區小於三千畝的自流灌溉工程;千畝以下或總裝機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下的提水灌溉工程,以及人飲、病改、機電井、木輪泵、噴滴灌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條 小型水利工程是農業生產和民眾生活的重要基礎設施,要按照水利是國民經濟發展基礎產業的要求,全面加強經營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辦成自我維持和發展的經營實體。
第四條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指導,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管理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 縣(市、區)水利部門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管機關,負責該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鄉(鎮)水利站負責該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
跨縣、鄉和村、社行政區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單位一方的水利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各類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 管理組織,根據工程規模、受益範圍、工程特點,在縣(市、區)水利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鄉(鎮)村、社集體管理組織、聯戶管理組織及選定個體專督人員。受益範圍較大或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由鄉(鎮)水利站直接實施管理或由專管機構管理。
第七條 各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組織在行政上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及村、社行政組織領導,在業務上服從縣(市、區)水利部門、鄉(鎮)水利站的統一管理。
第八條 各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組織採取專管和群管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管理,也可實行專業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戶服務。
第九條 縣(市、區)水利主管部門、鄉(鎮)水利站的主要職責: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水法》等有關水利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層水利管理組織,指導基層水利管理組織的全面管理工作,促使水利工程向良性運行發展。
(二)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發展規劃,進行小型水利工程運行和經營管理指導,協助基層水利管理組織開展技術改造和多種經營,不斷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三)加強基層水利管理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術培訓,幫助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檢查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四)負責所管轄範圍內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協調大中型水利工程與小型水利工程的關係。
(五)負責基層水利管理組織各種形式經營承包管理契約的審查、簽訂以及契約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十條 基層水利管理組織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水法》等有關水利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全面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經營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不斷提高工程效益。
(二)積極實行各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落實各項管理任務,加強管理技術經濟指標考核,切實履行承包契約規定的義務,保障承包人員和受益民眾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工程運行和維修計畫,積極開展工程技術改造,大力推行節水灌溉技術,節約用水,降低能耗,擴大灌溉效益。
(四)堅持水利工程有償服務的原則,認真核定水費標準,加強水費計收管理,落實管理人員報酬。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增加水利管理經費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辦成能自我維持和發展的經營實體。
(五)服從上級水利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水量調度計畫,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

經營承包管理

第十一條 各類小型水利工程都要積極推行以承包經營為主的管理責任制,轉變基層水利管理組織經營機制,增強民眾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責任,提高自我維持的能力,充分發揮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十二條 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經營管理責任制,是按照水利工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門,以承包經營契約的形式,將水利工程設施承包給水利管理組織或個人實施管理。承包經營的主要方式有目標管理責任制承包、風險抵押承包、租賃承包等。承包者可以是水利專管機構,鄉(鎮)、村、社水管組織、聯戶或個體農戶
第十三條 國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鄉(鎮)一級水利工程由縣(市、區)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向承包者發包;村、社一級水利工程由鄉(鎮)水利站負責向承包者發包。
承包經營契約的主要內容有:
(一)承包管理的範圍、任務和期限;
(二)承包期間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灌溉面積、灌水次數、水的利用率等),水費標準及計收辦法,報酬形式等;
(三)承包期滿後水利工程應保持完好和正常供水;
(四)發包和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獎罰。
第十四條 鄉(鎮)水利站和集體所有的水利設備,如噴灌機、流動性排灌設備等、可以以租賃的方式承包給民眾聯戶、個體農戶管理,並限定服務方式、範圍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對老化失修、不配套的水利工程,應由有關水利部門會同鄉級人民政府、村社行政組織,組織受益民眾進行維修和配套,完善後進行承包。也可以由承包者出資維修後承包。
第十六條 凡暫不具備承包經營管理條件的小型水利工程,也要落實管理組織和專管人員,確定管理人員,實行目標管理,積極創造條件,限期實行承包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要嚴肅各種承包經營契約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者和受益民眾的合法權益,加強民眾民主監督機制;水利部門必須加強對承包者的管理和教育,鼓勵承包者進行工程改造、節約用水,提高工程效益。
第十八條 要積極組織和鼓勵水利專業人員和具有水利管理經營能力的人員領辦或承包小型水利工程,制定必要的優惠政策,充分發揮他們的業務特長。
第十九條 民眾個人按統一規劃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由其自主經營管理,並允許繼承或轉讓。但必須堅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各類小型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經濟考核指標,可參照同類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標準制定。

工程及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 要協實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維修養護制度,定期檢修工程設備,組織受益民眾積極開展工程技術改造,改善工程管理條件,保證工程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各類小型水利工程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結合管理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管理和運行的原則,合理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明確管理界限和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水利管理組織要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開展法制教育,依法管護工程,樹立人人愛護工程、用好工程的良好風氣,嚴厲打擊損壞水利工程的不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小型水利工程都要逐步實行計畫用水,合理調配水量,做到適時適量灌溉,並大力推廣節水灌溉技術,實行溝畦、小塊灌、管灌、噴滴灌等新技術,節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 有大中型水利工程調配水量灌溉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服從水利主管部門水量的統一調度,合理髮揮本工程的效用,顧全大局,提高灌區的總體效益。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類小型水利工程都要實行有償服務,認真核定水費標準,逐步達到按成本收費,以水養水,建立工程良性運行機制。
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水費制定政策和當地水資源情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第二十七條 籌集小型水利工程的維修改造資金要貫徹“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主要依靠受益民眾或集體籌集,合理負擔施工勞務。
第二十八條 凡暫時達不到按成本收費或效益發揮不正常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受益組織,給管理人員劃撥適當的責任田、報酬糧等方式,以解決管理報酬和運行維修費用,或由集體組織收入按需要定期給予補貼和提留。
第二十九條 各級小型水利管理組織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管好用好各項經費,並做到用水量、經費收入和支出“三公開”,加強民主監督。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凡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有重要貢獻的管理組織、承包人員和有關科技管理人員,由縣、鄉人民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構成損壞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的不法行為,可參照《甘肅省水法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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