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變通規定

第六條不得利用宗教及其他形式妨礙義務教育的實施,不得強迫應受義務教育者出家或入寺學經。 第九條各級各類學校應按照州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計畫實施教學。 第十一條州、縣人民政府應按規定比例和數額撥給實施義務教育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

發文單位: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1-5-28
執行日期:1991-5-29
第一條
第二條 自治州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義務教育法的精神,結合當地經濟、文化發展現狀,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分地區、分步驟普及義務教育的規劃。
第三條 凡年滿七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均需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區,六周歲也可入學;邊遠的農村、牧區,可推遲到八至十周歲入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都必須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和學生守則;學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不得藉故將學生退學。
第四條 初級中學、完全國小的開辦、停辦、變遷及校產的轉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須經州、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經州、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自治州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愛國人士,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普及義務教育需要的各類學校。
第六條 不得利用宗教及其他形式妨礙義務教育的實施,不得強迫應受義務教育者出家或入寺學經。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有文化知識、熱心民族教育的宗教界人士積極參加和支持辦學。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邊遠農村牧區設立各種形式的寄宿制學校。寄宿制學生的生活費用主要由家長負擔,國家和集體給予補助。
第八條 積極推行藏(彝)漢雙語課教學。以藏族彝族學生為主的中、國小校(班),可以藏(彝)語文教學為主,在適當年級增設漢語文課;以漢族學生為主的中、國小校(班),可以漢語文教學為主,在適當年級增設藏(彝)語文課。各類學校都要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第九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按照州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計畫實施教學。自治州的中、國小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自編的鄉土教材,須報經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穩定教師隊伍,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民族教育事業;建立教師獎勵基金,對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
教師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民辦教師的報酬,由各縣統籌落實。
第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按規定比例和數額撥給實施義務教育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隨著州、縣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教育經費。
不準截留、挪用教育經費。
任何單位不得向學校攤派費用;學校不得任意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對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積極捐資助學,為發展民族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令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凡本規定未涉及的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本變通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甘孜藏族自治州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變通規定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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