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負責推進、指導、監督全國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公共企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環保部通知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發〔201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環境保護部2010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二、辦法全文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具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
具有社會公共服務職能事業單位的名錄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編辦或者人事部門批覆的職責性質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推進、指導、監督全國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不屬於應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地予以主動公開:
(一)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加的;
(三)反映公共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
第八條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網站、報刊、廣播電視、公開欄、新聞發布會等一種或多種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公開。
第九條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報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除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申請獲取該單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申請獲取信息的形式以及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受理、辦理和答覆申請人的工作程式、時限等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依申請提供信息,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在公開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公共企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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